考生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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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
(简称“3+证书”考试)
将在1月10日至11日举行
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请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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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及时间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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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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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打印
1月6—11日可登录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网址:https://pg.eeagd.edu.cn/ks)自行打印,用A4纸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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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考注意事项
1. 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请注意保持纸质准考证清洁,特别强调准考证正、背面不能书写任何内容。
2. 请各位考生在考前了解清楚到考点的线路,考试当天提前出行,尽量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各考点均不提供考生停车位。
3. 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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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守则
1.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智能安检门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考生应按考点指引,在进入考点封闭区安检前,将手机等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于考点物品存放点,或交带队老师保管,手机存放前先关机或调为静音。考点只负责提供考生物品存放处,不负责存放物品的保管。为避免考生物品遗失,考生应尽可能不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3.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上各科目的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书写,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将按考试作弊处理。
4. 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透明文具袋、透明水杯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智能手表、运动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不透明的文具盒(袋、套)、不透明水杯(含饮料)等物品进入考点封闭区和考场。
6.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 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 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选择题用2B铅笔在选择题答题区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无效。考生不准随意修改答题卡上的题号,考生必须在指定的题号里作答。凡不在指定答题题号框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题号作答,其答案一律无效。如果解答中有画表或辅助线,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确认。
9.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工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誊抄试题内容的纸张等带出考场。
10. 考试过程中,考生如需上洗手间,应先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11.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答题卡和试卷反扣桌面,双手放下。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3. 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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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注意事项
1. 考生在进入考场前,应自行检查是否携带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如手机、无线耳机、智能手表、运动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考试相关资料(含有字迹的纸张、上一场考试资料等)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检查准考证是否有准考证内容以外的字迹,避免造成考试违规。
3. 在答题卡上作答,字迹须工整、清楚,不准使用涂改液、涂改带涂改。答题卡不能折叠、撕破、穿孔,要保持答题卡清洁。
4. 考生如需更换答题卡,应向监考员示意,经批准同意后,要认真核对新更换的答题卡与原答题卡页面是否一致,要将原答题卡(作废)上的条形码撕掉,新更换的答题卡可不贴条形码,但应认真检查新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考号、座位号等信息是否准确。要抓紧时间作答,更换答题卡不延长考试时间。
5. 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按考试违纪处理。离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才准交卷出场。
6. 考试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当举手示意,请监考员协助。不得与其他考生交谈,传递物品或交换试卷、草稿纸,否则按违纪处理。考试时考生要注意答卷、答题卡的摆放位置,以免被其他考生抄袭,造成考试被动违规。
7. 交卷时在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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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上下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上下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预祝各位考生考得好成绩!
来源:市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