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及省上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学分、学时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远程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和远程等学习形式。
四、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包括紧缺人才、县级骨干专科医师培训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一)学分授予标准
当年学习累计满3个月且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核算。
(二)操作流程
个人提供佐证资料—用人单位审核后上传系统—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继教办复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三)佐证资料
需上传红头通知文件、单位外派证明、培训举办通知、课程安排表、参训证明材料、考核结业证书等。
五、师承教育
是指通过师徒相传的方式,学习和继承中医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形式。学分授予标准和操作流程按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一)学分授予标准
学制年限内,当年累计学习满3个月且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核算。
(二)操作流程
个人提供佐证资料—用人单位审核后并上传系统—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继教办复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三)佐证资料
需上传录取通知书、课程计划表、课程安排表、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科研记录本、中期考核、对应学年的课程考核成绩,毕业(学位)证书等对应资料凭证等。
七、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组织的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和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一)学分授予标准
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不足6小时,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该类别个人所获学分每年不超过15学分。
(二)操作流程
申报流程:举办单位在达州市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申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
举办单位负责登记活动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等信息,审核并授予学分。
举办单位提供佐证资料审核后并上传系统—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继教办复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三)佐证资料
需上传举办通知、课程安排表、考勤表、考核情况等。
八、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艰苦边远地区、援外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援派工作。
(一)学分授予标准
当年累计满3个月授予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核算。
(二)操作流程
个人提供佐证资料—用人单位审核后并上传系统—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继教办复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三)佐证资料
需上传单位外派证明等。
九、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阅读专业书籍、专业网站学习、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一)学分授予标准
每年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
(二)申报流程
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
(三)操作流程
单位或个人提供佐证资料—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继教办复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四)佐证资料
授课通知、课程安排表(体现姓名、讲题)、相关通知或邀请函、宣教资料、杂志(专著)封面、目录、文章全文,获批通知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单位同意的年度自学计划表。
十、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直属单位、中央在川单位、驻川部队医疗机构和全省性社会组织等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十一、补学
(一)补学流程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教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需盖公章),于本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由单位审核认定补录学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继教办复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二)证明材料
需上传补学原因凭证,补学内容、补学情况、考核结果、学分授予情况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单位盖章)。
来源:委机关人教科
编辑:刘杰中
复审:蒋婷婷
终审:吴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