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工信职业学院大一学生林同学(化姓)称,今年1月起,其开始在校内兼职送外卖,第一次被学校发现时,她被要求写了保证书。又被发现后,校方向其下发了违纪处分告知书。
林同学收到的“违纪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显示,因其在校内兼职配送学生外卖的行为,违反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拟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林同学查看引用的校规条目,发现内容为“违反其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该条校规中并未明确将配送外卖等行为列为禁止内容。
3月26日,涉事学校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已与涉事学生沟通过,且已中止处分流程,并未对其进行实际处罚,事情已妥善解决。
1、管理任意性削弱公信力
从告知书来看,校方套用的是“违反其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因为现实是复杂的,规则不可能事无巨细、穷尽列举,所以各种规定里都会有“其他”条款用来覆盖未尽事宜,这种设计本身并不罕见,也有其合理性。
媒体评论指出,如果“其他”条款被随意解释,什么都可以往里装,那么学生就很难提前判断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就会失去对规则的稳定预期。
当然,学校管理对外卖特别敏感,是有现实考量的。校园作为一个相对封闭、人口密集的空间,会对管理失序特别警惕:外卖车辆进出会带来更多的交通安全隐患,外卖堆放对公共环境卫生有负面影响,以及,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当管理的出发点是“尽量减少风险”,最直接、最省事的方式往往就是“一刀切”禁止。但副作用同样明显,它容易与学生的现实需求发生冲突,激化对立情绪,更重要的是,如果规则本身不清晰、不合理,也会影响学生对规则的信任和对管理的尊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分析,从法律视角看,校方拟作出的处分决定在实体上存在明显瑕疵,缺乏正当性。依据“法无明文不处罚”的法治原则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精神,学生享有参加社会实践与勤工助学的合法权利,学校不得以概括性兜底条款随意限制学生劳动权。涉事校规并未明确将“校内配送外卖”列为禁止性行为,学校直接适用“公寓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且客观上学生兼职属补贴生活的合法劳动,未造成实质危害。
赵良善表示,校方随后“中止”处分流程,虽在结果上维护了学生权益,但在程序合法性上仍存疑,凸显管理随意性。这种“忽停忽止”的操作,违背了管理行为应有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即使实质结果正确,也因程序的任意性削弱了依法治校的公信力,本质上仍是一种管理失范而非合法的管理行为。
2、“管住”学生,还是“托举”学生?
学生的处境同样不难理解。对不少家庭条件一般的学生来说,校内兼职本就来之不易。送外卖这样的工作,时间灵活,可以根据课程安排自由调整,也免去了通勤成本,是一项现实中颇具“性价比”的选择。
媒体评论认为,更深一层看,这起事件折射出的是高校管理中一直存在的争议:我们一方面把大学生当作成年人来要求,另一方面又习惯性地把他们当作需要被保护的孩子来管束。
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在于,它让我们不得不追问:大学的管理,究竟是为了“管住”学生,还是为了“托举”学生?
如果目标是“管住”,那么一切可能带来“麻烦”的行为都会被禁止。但这样的代价就是,学生的自主性被一点点消磨殆尽。
如果目标是“托举”,那么学校思考的就会是:学生为什么要去送外卖?是因为家庭困难需要勤工俭学?是因为课业压力不大想丰富经历?是因为就业形势严峻,想提前积累社会经验?
当学校愿意去追问这些“为什么”,管理就不再是简单的禁止与处罚,而是帮助、引导、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