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点:行政许可法——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期限与效力形态(附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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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5: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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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点:行政许可法——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期限与效力形态(附真题详解)

在"三大行政行为法"中,如果说行政处罚是"管错了罚你",那么行政许可就是"想做什么?先批准"——行政处罚是负担性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是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一般禁止,经申请审查后解除禁止,赋予权利。从开公司办营业执照到开车拿驾照,从卖药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到盖房子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渗透在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许可法专题。我们将从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入手,重点突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含期限与听证)、行政许可的效力形态(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区分)四大核心板块。

体系提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共同构成行政行为的三大支柱,三者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行政许可是"准予做某事",行政处罚是"做错了罚你",行政强制是"不履行义务强制履行"。在法考中,这三部单行法的对比考查十分常见,学习行政许可法时有意识地与行政处罚法进行比较,会事半功倍。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界定。

根据这个概念,行政许可有五大特征,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这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最直观的区别之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而行政许可是"相对人想要",必须先由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给企业发一张许可证。行政机关主动给一个没有申请的企业"颁发"许可证,即使在形式上看起来是许可,实质上也是违法的。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或受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的惩戒性、行政强制的限制性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给相对人带来利益。但需要注意,这种"授益"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解除禁止——原本相对人不能从事该项活动,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确认其符合条件后,准予其从事。这也是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重要区别之一(行政确认仅确认既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并不创设新的权利)。

第四,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正是因为有"普遍禁止"的存在,才有"许可"存在的必要——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解除禁止。如果某项活动本就不需要任何条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那就根本不需要行政许可。因此,法考中常用"凡是不需要许可的,必是不需要一般禁止的"来回推判断。

第五,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明文件。法考客观题中经常将"行政许可一般是要式行为"作为正确表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法考提示:近年来,法考中曾多次通过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判断的关键标准是:是否经相对人申请?是否赋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或权利?是否有一般禁止的前提?

同时,以下几类行为容易与行政许可混淆,需要特别注意区分:行政审批(广义概念,范围宽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确认既有权利或事实,不创设新权利,如不动产登记)、行政登记(多为备案性质,不改变权利义务状态),它们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分为以下六类,法考中常考查各类许可的特征:

第一类,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这类许可的核心特征是:存在一般性禁止,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准予从事特定活动。

第二类,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采矿许可、海域使用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类许可的核心特征是:资源或配置有限,需要赋予特定权利,通常涉及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

第三类,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律师执业资格、医生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这类许可的核心特征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第四类,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例如,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这类许可的核心特征是:依据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通常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类,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例如,公司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这类许可的核心特征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确认其主体资格。

第六类,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谁来设?怎么设?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法考客观题的高频考点,必须精熟。

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体系类似,行政许可的设定也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享有的设定权限不同,限制人身自由的许可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不同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作出了分层规定。

法律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原则上不得设定,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结合下文的行政法规条款,准确衔接可见第14条规定的设定权层级)。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限: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立行政许可。但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属于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较大的市政府规章(非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对比要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在设定权限上存在一些容易混淆的区别。法律二者均可设定各类处罚或许可。行政法规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设定各类许可,但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许可(该权限专属法律);在行政处罚方面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该权限同样专属法律,两个制度在此一致)。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设定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许可、不得设定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在行政处罚方面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部门规章在行政许可方面不得设定任何许可;在行政处罚方面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这一对比在法考中经常作为组合式选择题出现,需要特别注意区分记忆。

法考记忆要点: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类许可,但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许可;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一年须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许可,但不得设定资格资质许可和前置性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一年须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谁来办?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第一,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这是最主要的主体。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例如,气象法授权气象学会实施特定的气象观测资格认定,地震局下属的授权机构实施特定领域的技术标准审定。这是典型的行政授权,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授权的法规层级: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3条,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法考特别提示:行政许可的委托与行政处罚的委托存在重要区别。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许可的受委托对象必须是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这个区别在法考客观题中经常出现。简言之: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机构不能委托),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法考重点考查以下几个方面的期限和程序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二)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法考核心考点——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不说明理由"的不予许可决定构成程序违法,可以被撤销。

法考真题链接: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决定书仅载明"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说明具体不符合什么条件,也未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该决定因未说明理由、未告知权利而构成程序违法,可能被法院撤销。

(三)期限制度(★★★★★高频五星)

这是行政许可法中最容易出客观题的板块,必须精熟《行政许可法》第42条至第44条的规定。

一般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下级初审的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特殊环节的期限不计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的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考记忆要点:一般20日(可延长10日),统一办理45日(可延长15日),下级初审20日,送达10日。听证、招标等特殊环节时间不计入,所需时间要书面告知。延续申请须在届满前30日内提出,逾期未作决议视为准予延续——这一规则对保护被许可人的权益十分重要。

(四)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许可程序中保护利害关系人权利的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设专节对听证作出了详细规定,法考中经常与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对比考查。

应当听证的情形(《行政许可法》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听证(《行政许可法》第47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规则(《行政许可法》第48条):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案卷排他原则(第48条第5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考中经常强调这一规则——听证笔录是作出决定的唯一根据,行政机关不能依据案卷之外的证据作出决定。这是行政许可听证与行政处罚听证的重大区别之一。

行政许可听证 vs 行政处罚听证对比(★★★★★高频五星)——这组对比在法考客观题中多次出现:

启动方式:行政许可听证包括"应当听证"(依职权主动举行)和"依申请听证"两类,行政处罚听证无"应当听证"的强制分类,但达到法定标准时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期限:行政许可为5日,行政处罚为3日

组织期限:行政许可听证须在20日内组织;《行政处罚法》对组织听证的期限未设统一的强制性期限,但须保障听证程序的实质合理安排。

笔录效力: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作出决定的根据(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只是参考(行政机关可综合全案材料作出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效力形态——撤回、撤销、吊销、注销(★★★★★高频五星)

这是行政许可法部分最容易混淆的一组概念,法考客观题每年必考。这四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法律效果也不同。

记忆口诀:撤销是违法,撤回是改变,吊销是处罚,注销是办后事。

(一)撤回——许可合法,因条件变化而收回

适用情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法律性质:撤回基于合法事由(许可本身是合法的,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收回),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后果: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不是赔偿,因为行政机关没有过错)。撤回具有溯及力——被撤回的许可自撤回之时起向后失效,已履行的不受影响。

典型示例:个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到一半时,国家法律修改,出于生态保护需要不再允许个人采矿,政府撤回该许可证。此时,政府需要对采矿权人的投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二)撤销——许可违法,因瑕疵而取消

撤销适用于因许可过程存在违法因素而导致许可被取消的情形。《行政许可法》第69条区分了两种情形:

第一,可以撤销的情形——许可机关违法(行政机关的过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在上述情形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法律性质:撤销基于违法行为(许可本身有瑕疵),行政机关存在过错。

法律后果:可以撤销的情形下,撤销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为行政机关有过错)。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许可自始无效。

第二,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违法(相对人的过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后果:应当撤销的情形下,撤销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因为被许可人自身存在过错,其基于违法申请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撤销的效力同样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吊销与撤销在法考中容易混淆。吊销是对被许可人在获准许可之后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的相对人依职权作出,不是因相对人申请而启动。吊销的对象是被许可人严重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行为,体现的是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吊销的法律后果同样具有惩戒性——当事人因违法被强制终止资格、资质、身份。

(三)吊销——因严重违法而处罚

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不同于行政许可法中的撤销。吊销适用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严重违反与许可事项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情形。

法律性质:吊销是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不是单纯的行政许可效力变动。

适用主体:吊销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

法律后果:被吊销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将丧失从事该许可事项的资格。

(四)注销——程序性手续,实体消灭后的收尾

注销发生在行政许可的实体效力已经不复存在之后,是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后续程序性手续,不具有实体处分性。

适用情形(《行政许可法》第70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性质: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不是实体处分。注销本身不改变也不评价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是在实体上的许可效力已经终止后,办理"销户"手续。

法律后果:消灭许可证件的形式效力,在被注销之前,实体效力已经通过撤销、撤回、吊销等方式消灭了;注销只是流程上的"收尾"。例如,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被环保局依法撤销后,该许可在实体上已经无效,环保局再对该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就是一个程序性操作。

(五)四者易混淆对比要点

四个概念易混淆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性质的许可处理场景,但容易在具体案例中错配事由:

撤回:许可本身合法,但由于法律法规变化或客观情况变化,为了公共利益不再需要该许可继续有效。法律后果是补偿

撤销:许可在取得过程中存在违法因素(行政机关违法或申请人违法)。法律后果是赔偿(行政机关违法时)或不赔偿(申请人违法时,因其过错而无需赔偿)。

吊销:许可取得时合法,但取得后被许可人发生了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处罚措施取消其许可。吊销是行政处罚,不是许可法中的效力变动制度。

注销:许可的实体效力已经消失(不论是因撤回、撤销还是吊销),行政机关在形式上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是程序性行为,不是实体处分,不涉及赔偿或补偿。

法考建议:这四个概念拿不准时,依次按以下四个维度逐一锁定排除——先看事由性质(是否因客观条件变化?是否因行权或申请过程中的违法?是否因许可后违法经营?是否只是程序完结?),再正确确定对应的法律后果(补偿?赔偿?处罚?纯程序?),结合场景再验证是否与历史真题中的对应案例相符。

最新动态:近年来,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多次发文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大幅精简行政审批项目。2025年,国务院先后数批次持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关于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政策性材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建议在复习时关注此类政策动向,这一背景在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中可能作为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等原则的现实例证出现。

六、真题实战演练 题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 某县公安局对公民甲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B. 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C. 某区民政局对辖区内某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

D. 某婚姻登记机关为结婚登记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

解题步骤

分析A项: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制裁,属于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授益性特征。

分析B项: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企业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其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

分析C项:年度检查是对已取得许可的企业进行后续监督,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监督检查。

分析D项:结婚登记是确认婚姻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确认既有的法律事实,不创设新的资格或活动许可,不属于行政许可。

结论:B项正确。

题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B.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D.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解题步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A项错误。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且需符合法定条件),B项错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实施满一年须制定地方性法规,C项正确。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D项错误。

结论:C项正确。

题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

某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局依法受理后,因案件涉及需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耗时30天。生态环境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假设法律无特别规定)

解题步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规定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内。这是法定的不计入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此,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期限仍为20日(或经批准延长至30日),专家评审的30天不计入。生态环境局最迟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若经批准延长)作出决定。

如果生态环境局在20(或30)日的法定审查期限内只完成了专家评审而未作出决定,超过了期限,则构成程序违法。

结论:审查期限仍为20日(可延长10日),专家评审的30天不计入。

题四: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

甲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不正当手段,从市市场监管局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提高,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撤回甲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甲认为撤回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赔偿。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解题步骤

甲通过虚假材料取得许可证,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市市场监管局以"撤回"的方式收回甲的许可证,适用法律不当——应当适用撤销而非撤回。

在应当撤销的情形下,由于甲存在过错,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结论:甲的主张不成立,甲不能要求赔偿。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撤回处理(尽管适用错误),撤回是基于合法事由,给予的是补偿而非赔偿。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甲均无权要求赔偿。

七、行政许可法高频考点速查

以下将行政许可法的核心知识点按照体系化的方式加以整理,便于快速回顾与索引:

一、基本理论与特征(第1-2条):行政许可是一般禁止下的依申请行为——依申请、外部性、授益性、一般禁止、要式行为。

二、设定权限(第14-17条)

法律:可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设定各类许可,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

国务院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须制定法律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许可,但不得设定资格资质许可和企业设立登记前置性许可

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须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三、实施主体(第22-24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授权无效)、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行政机关,不能委托非行政机关组织)。

四、实施程序(第31-48条)

一般法定期限:20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统一办理期限: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

下级初审期限:20日

准予许可后颁发证件期限:10日内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五、听证制度(第46-48条)

依职权听证条件:法定应当听证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依申请听证条件: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告知后5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期限:20日内

听证笔录效力: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案卷排他原则)

六、效力形态(第8条、第69条、第70条)

撤回:基于合法事由(条件变化)→补偿

撤销:基于违法事由(行政机关或申请人违法)→赔偿(申请人违法的除外)

吊销:基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注销:程序性行为(实体消灭后的手续)

八、2026年法考备考提示

期限是选择题的必考内容:20日、45日、10日、30日、5日、20日——这些数字要烂熟于心。尤其是"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则,可以视为行政许可领域的常用时间终点,法考中反复出现。

撤回、撤销、吊销、注销这四者是必考的概念辨析题。做题技巧是做分步排查:先分析取得许可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如是则撤销,再判断申请人有无过错),再分析撤销后的处理结果(赔偿或不赔偿),最后判断是否涉及程序性的注销。建议制作四象限对比图,反复默写。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对比是高频考点,两门单行法在听证申请期限(5日 vs 3日)、组织期限(20日内组织 vs 无统一期限要求)和笔录效力(笔录作为根据 vs 笔录作为参考)三个方面必须对比掌握。

《行政许可法》目前没有较大规模的修订计划,但国务院不断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可能在法考客观题中以政策背景的形式出现,相关案例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或延续纠纷,建议复习时对这些变化保持适度关注。

总结: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可以抓住三条逻辑主线进行综合记忆——设定权限看层级(法律全设、行政法规次之、省级政府规章仅限临时性许可、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实施程序看时限(一般20日审查期、听证不计入审查期、延续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效力形态看性质(合法事由撤回后补偿,违法事由撤销后赔或不赔,吊销是罚,注销是办手续)。把握了这三大维度,行政许可法部分的分数就能轻松拿下。

下一期,我们将进入三大行政行为法的最后一个——行政强制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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