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点: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附真题详解)
经历了行政法实体法和行政救济制度两个板块的完整梳理,本期我们迎来了行政法系列的收官专题——国家赔偿法。
如果说行政诉讼法解决的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那么国家赔偿法解决的就是"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的问题。两者互为表里——行政诉讼是确认违法的途径,国家赔偿是违法后果的落实。
国家赔偿法在法考中虽然分值占比不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等章节,但其考点固定、规律性强,属于"投入产出比"极高的板块。《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制定,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形成了现行有效的制度体系。2010年修正着重解决了"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复杂、赔偿标准偏低"三大痼疾,将精神损害赔偿正式写入法律;2012年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赔偿程序机制。
进入"后民法典时代",国家赔偿制度的新发展同样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最高法发布"法答网"国家赔偿专题精选答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版)正式施行,同时《国家赔偿法》修改已被列入立法规划,学界和实务界围绕归责原则重构、赔偿范围扩展与赔偿标准提升正在展开深入的理论探讨。本期专题将在系统梳理现行法考核心考点的基础上,适当融入修法前沿信息,帮助考友精准把握"常考点",同时以宏观视角做好应对未来变化的准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反复强调: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及时、充分保障。这一裁判导向体现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司法理念。
一、国家赔偿的整体框架——三大板块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体系上看,国家赔偿包括三大板块:
第一,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此外,2010年修正后,精神损害赔偿正式入法——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忆要点:三大板块的分水岭在于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类型——行政主体侵权走行政赔偿;侦查、检察、审判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侵权走刑事赔偿;法院在民行诉讼中违法侵权走司法赔偿(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站在新旧制度的交汇点
归责原则是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逻辑起点。现行《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领域主要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在部分领域辅以结果归责原则作为补充。
违法归责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这里的"违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违反法定的职权范围、法定的程序要求,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
结果归责原则: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这一客观"结果"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当初逮捕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最终逮捕对象被证明无罪,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典型的结果归责。
法考提示:法考中经常考查的一类经典错误是把刑事赔偿理解为"全部在侵权时才赔偿"。实际上,错捕赔偿采用的是结果归责原则——无论当初逮捕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最终人没有罪,就应当赔偿。
归责原则的学术新发展与修法动向:现行《国家赔偿法》未在总则部分统一规定归责原则,而是在分则条款中分别呈现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形成了"一元为主、多元并存"的格局。随着《国家赔偿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学术界围绕归责原则展开了深入讨论:有观点主张采用"综合原则说",以违法责任为主、危险责任为辅;也有学者从宪法实施与国家责任法角度出发,主张构建多元归责体系。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未来修法的方向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推动国家责任法治化。
三、行政赔偿——官侵权,国家赔(一)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
行政赔偿是法考高频考点,必须精熟《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所列的侵权情形。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第3条,七种情形,依违法行为分类展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必须与执行职务有关,个人行为不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第3条条文将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与职务执行活动结合起来严格框定了赔偿范围——这一点是接续请求主体需要特别留意的制度安排。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第4条,四种情形):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考提示:第3条第(一)项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不包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赔偿的调整范围,不能走行政赔偿程序。
真题实战(2018年法考客观题·改编):
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甲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当场扣押了涉案食品,并出具了扣押清单。事后经检验,涉案食品并未过期,市场监管局解除了扣押,但部分食品在扣押期间因保存不当腐烂变质。甲企业要求赔偿。问:市场监管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题步骤:
市场监管局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由于食品并未过期,扣押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二)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食品在扣押期间因保存不当腐烂变质,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三)项、第(四)项——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结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
第5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类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考提示:这三类情形是法考客观题中常见的排除项。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是高频考点——判断标准包括是否以机关名义作出、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目的是否服务于公共利益等。
真题实战:
某公安民警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与邻居王某发生口角,张某掏出手枪将王某打成轻伤。王某要求国家赔偿。问: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题步骤:
张某的行为发生在下班途中,与执行职务无关,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的损害应当由张某个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结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行政赔偿程序中的权利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并不等同于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阶段,行政赔偿请求人即是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但在先行处理阶段(向赔偿义务机关直接申请赔偿时),尚无"原告"的法律称谓。
(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7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是法考核心考点之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行政赔偿程序——"先行处理"规则
行政赔偿程序的核心特点是"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也就是说,行政赔偿的救济路径是"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法院赔偿委员会"。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审理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是一种更为高效的救济方式——在复议或诉讼中直接解决赔偿问题,无须单独走赔偿程序。
四、刑事赔偿——冤案怎么赔
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等环节的侵权责任。
(一)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
《国家赔偿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七种刑事赔偿情形,核心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原来的"错误拘留"与"超期拘留"双重区分,统一纳入赔偿范围。其中超期拘留赔偿以最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条件——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的拘留,只有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且最终以无罪终结处理的情形才能获得赔偿,该款在法考中常以细节题形式出现,区分"错拘"与"超期拘"时需要格外谨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此为"结果归责原则"的典型体现,不审查当初逮捕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最终人无罪,就应当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从法考角度记忆第17条赔偿情形:错误拘留+超期拘留、错误逮捕、改判无罪、刑讯逼供(含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这五类情形需要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基本形式锁定判断时间节点。
《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两种刑事赔偿情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法考提示:第17条第(一)项涉及两类拘留。违法采取拘留措施,赔偿不受无罪结果的限制——只要拘留本身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即可要求赔偿;合法拘留但超期羁押,则必须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为前提。后者体现了结果归责原则——即使拘留程序合法,超期羁押后最终人无罪也应当赔偿。
(二)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19条)
第19条列举了六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是为了防止"自陷风险者从国家赔偿中获利";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即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考提示: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错误理解的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这一豁免条款。该款强调的是虚伪供述与羁押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公民系因刑讯逼供或司法工作人员非法行为导致的错判,仍应在全面考量原因后依法适用国家赔偿,不可直接引用该豁免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规则比行政赔偿更为复杂:
一般规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拘留赔偿: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逮捕赔偿: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赔偿义务机关的共同侵权,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先行赔付之后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追偿。
"审级上升,义务上移"规律: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领域有一条普遍适用的规律——赔偿义务机关一般定位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拘留、逮捕、一审有罪判决、再审改判)的机关,并且随着审级的上升,赔偿义务机关也从侦查机关向法院过渡。
真题实战(2021年法考回忆题·改编):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甲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甲无罪。判决生效后,甲申请国家赔偿。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解题步骤:
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经二审改判无罪,属于"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是县法院。
因此,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注意:虽然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也参与了刑事诉讼,但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锁定为一审法院,不再追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责任。
结论:县法院。
(四)刑事赔偿程序——"三步走"救济路径
刑事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有所不同,同样采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模式,但在复议阶段,如果复议机关是人民法院,则不再设复议环节,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
第一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第二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对其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不需要经过复议环节。
第三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司法赔偿——法院错了怎么赔(《国家赔偿法》第38条)
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由人民法院承担的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即"两步走"路径: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作出侵权行为的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对该法院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需要注意区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错判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属于司法豁免的范畴——这与刑事诉讼中的错判国家赔偿不同,因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裁判错误可以通过二审、再审程序纠正,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过度干预司法独立。这一区分在法考中经常考查,需要特别注意。
但下列情况例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如违法拘留诉讼参与人)、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如超标的查封、错误冻结案外人财产)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如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对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法考中值得重点关注。
六、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怎么赔、赔多少"(一)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32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3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2025年5月19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为475.52元。相较2024年的462.44元标准,增加了13.08元。这一标准全国统一,在法考主观题中如果涉及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使用这一最新标准。
"上年度"的界定: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赔偿请求人对此有不同理解的,一般以最后一次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机关对应的上一年度为准。
(三)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4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以下三类情形分别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这一计算体系在法考中常以案例形式考查,考生需要准确判断损害属于哪一类情形,然后适用对应的计算公式。
(四)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6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理:
情形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情形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下列标准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情形三: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但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即"补差价")。
情形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职工工资、水电费、仓储保管费、房屋场地租金等维持基本运营状态的费用,不包括停产停业期间的预期利润损失。
情形五: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情形六: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直接损失"的范围:2010年修法后,国家赔偿对财产权的保护限定为"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核心特点——赔偿的是"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而不是"将来可能得到的利益"。
例如:行政机关违法吊销了甲餐厅的营业执照,导致甲餐厅被迫停业。在停业期间,甲餐厅没有营业收入,但房租、员工基本工资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当得到赔偿。但是,甲餐厅预期在停业期间可能赚取的利润(预期利益),国家不予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5条)
2010年修法后,精神损害赔偿正式入法。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赔偿侵犯人身权)或者第17条(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何理解"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人身自由受到较长时间限制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等情形。法考中如果遇到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题目,应注意区分"一般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严重后果"(加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个层次。
真题实战:
甲被县公安局错误刑事拘留30天后,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县公安局解除拘留。甲被释放后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无法正常工作。甲申请国家赔偿。问:甲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解题步骤:
错误刑事拘留30天,属于侵犯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现行标准475.52元/天),30天共计14265.6元。
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无法正常工作,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甲在拘留期间因羁押环境导致身体受伤,还可以主张医疗费等。
结论:甲可以主张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国家赔偿的时效——2年时效,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9条)
国家赔偿的时效是法考中的重要考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重要规则一——被羁押时间不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这意味着,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一直被羁押,时效在羁押期间处于"暂停"状态,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两年时效。
重要规则二——申请确认或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也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但是相关机关已经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除外。
请求时效的中止:在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请求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
起诉(复议)与赔偿时效的衔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即行政诉讼起诉期限6个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单独计算。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对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等进行了系统性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解释值得法考考生重点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的专门规定。
八、证据责任分配——谁能证明什么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的另一个关键体现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法考客观题常以细节题形式考查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中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同。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告举证原则+被告承担合法性举证责任"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则赔偿责任相应减轻或被排除。《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不是由自身行为造成的负有证明责任。刑事赔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上述分配方式在法考中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考查的常考区域。
司法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司法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兼顾申请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举证能力的平衡。对于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九、2026年法考备考提示
行政赔偿范围记住核心公式:行政赔偿 = 违法行政职权行为 +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 造成损害。第3条(人身权,五种情形)和第4条(财产权,四种情形)是精准记忆的基础,尤其需要区分行政拘留(行政赔偿)和刑事拘留(刑事赔偿)这两类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注意"结果归责":错捕赔偿不问当初有无过错,只要最终无罪就应当赔偿(第17条第(二)项)。这是刑事赔偿的核心特色。但对合法拘留但超期羁押的情形,必须以最终无罪为前提。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需区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赔偿的影响,综合把握。
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是常考点:行政赔偿一般找作出侵权行为的机关;刑事赔偿的机关认定更复杂,需要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确定——拘留找拘留决定机关,逮捕找逮捕决定机关,再审改判无罪找原审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找一审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情形中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有一条重要规律:错在一审,一审法院赔。
赔偿计算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最新标准为475.52元(2025年5月19日起执行)。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身体伤害最高额)、二十倍(丧失劳动能力最高额、死亡赔偿金),以及二十倍的区间上限必须熟记。法考在2010年后修法后的计算标准要求较高,以多选题或案例混合考查的方式限定最高额是常见考法。同时应注意国家赔偿法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的细节梳理,包括生活费发放、利息支付等额外条件。
时效规则"三知道":两年时效;被羁押期间不计算;申请确认或寻求救济期间不计算(但机关已告知的除外)。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请求时效司法解释对刑事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规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以人身权受侵犯为由申请赔偿的,时效自收到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对于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造成损害的,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该解释的相关内容值得留意。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涉及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通性又有差异性。《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抚慰金适用条件相对更加严格,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门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适用于一般精神损害。
2026年后值得关注的修法前沿:国家赔偿法修改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围绕归责原则的重构、赔偿范围的适度扩大、赔偿标准的进一步提高等议题展开讨论。虽然现行法仍然是2026年法考的命题依据,但适当了解修法方向,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有制度设计的来龙去脉和未来可能的变化趋势。
总结: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板块、两条主线、五个层次"——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含赔偿义务机关的差异)贯穿所有制度;行政赔偿看"违法职权行为",刑事赔偿补充"结果归责";五个层次则对应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赔偿时效。整体上《国家赔偿法》分为六章、共四十二条,2026年命题很可能要求考生对若干细化条文的细节精准把握。此外,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对刑事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认定、请求时效计算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相关内容有待进一步关注。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应以本章梳理的脉络为基础,结合法考真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把握重点章节的细节表述和典型案例的判断规则。如果说民法总则的核心思维是"谁来管、怎么赔、赔多少",那么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同样可以延续这一思维路径——从侵权行为类型出发,精准定位赔偿义务机关,确定赔偿方式、计算标准以及时效期间,确保每一分赔偿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