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微课堂
_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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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
专利权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授权他人实施专利并支付合理使用费,以平衡专利权保护与公共利益。
依据《专利法》第 53–56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可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共 5 类:
一、未实施 / 未充分实施(第 53 条第 1 项)
授权满 3 年 + 申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无法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二、反垄断矫正(第 53 条第 2 项)
专利权人行为被认定为垄断,为消除或减少对竞争的损害。
三、紧急状态 / 公共利益(第 54 条)
国家出现战争、灾害等紧急状态,或为国防、救灾、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
四、公共健康(药品专利,第 55 条)
为应对流行病等公共健康危机,可强制许可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至指定国家 / 地区。
五、从属专利(交叉许可,第 56 条)
后专利(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依赖前专利实施;可互相申请强制许可。
来源 | 图书馆 信息咨询部
编辑 | 安宇宁
审核 | 王晓丽 刘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