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学季家长注意守好“钱袋子”
创始人
2026-07-08 0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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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升学季”。近年来,升学、留学相关合同纠纷频发。以下是近年来教育领域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家长提高法律意识,明辨真伪,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入学事宜,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一】

委托办理转学中间人遭遇诈骗

原告张某某经朋友介绍结识魏某某,魏某某称对各学校入学政策了如指掌,可以办理孩子转学事宜。张某某受培训机构委托,向学生家长收取“入学运作费”,并将其中的156万元转给被告魏某某,委托其办理多名学生入学事宜。魏某某再委托李某办理,然而李某实则以办理入学指标为名实施诈骗,骗取魏某某共计332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责令退赔经济损失。因入学事宜无法办理,魏某某仅返还张某某26.3万元,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与张某某明知委托办理学生入学事宜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违规委托办理,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魏某某收取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某返还张某某129.7万元。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委托他人违规办理入学事宜,委托事项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受托方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受托方因上游诈骗等事由遭受损失的,不得以此对抗向委托人承担的返还义务。

本案中,不仅家长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中间介绍人也遭遇了诈骗。“走后门”办理入学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陷入诈骗陷阱。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家长的焦虑心理,层层转包、层层加价,最终钱款被层层截留,入学事宜却石沉大海。

家长们一定要通过教育部门公布的正规入学政策和渠道办理入学手续,切勿走“旁门左道”,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

天价留学定制服务单方解约需担责

原告李某的母亲杜某与被告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9年的留学服务合同,目标是将李某送入国外某顶尖名校。合同总金额高达435万余元。然而,在服务进行到第4年时,杜某以公司无资质、服务质量差、推荐的学校“资质极差”为由,单方为孩子办理转学,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300万元及监护费、补课费差额。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30余万元及滞纳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为李某进行了大量咨询辅导,帮助其顺利申请数项教育入学手续,进行了学术能力测试、咨询辅导、到校访问等服务。被告虽存在服务瑕疵,但原告方多次随意弃考、甚至在未与被告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为孩子办理转学,构成根本违约。考虑到合同具有较强人身依附属性不宜继续强制履行,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退还原告咨询服务费11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家长与留学服务机构签订长期定制类留学服务合同,机构具备相应履约事实且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家长未与机构协商且自行采取弃考、转学等行为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留学服务合同往往周期长、费用高,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家长在签订留学服务合同前,务必仔细了解机构资质、服务内容、退费条款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都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留学的核心在于学生自身的努力和成长,并非靠高额服务费就能“买”到名校录取通知书。

【案例三】

约定“保录”名校高额服务费难追回

两名有留学需求的学生(案外人)先后委托原告某教育公司办理入学事宜。该原告公司又与被告尹某签订两份《合作协议》,约定尹某代原告公司为两名学生分别办理国外某著名大学本科定向录取和本科转学定向录取,合作服务费均为200余万元。原告先行支付一期款项共计110万元,如未成功办理入学,尹某3日内退还所有费用,逾期退还按银行利息2倍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直至2025年5月1日秋季入学办理截止,尹某根本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经原告反复交涉,仅返还8万元,尚欠102万元本金及相应违约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尹某返还原告服务费1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5万元,总计108.5万元。

【法官说法】

留学中介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作出“保录取”等保证性承诺。留学中介以“保录取”“定向录取”“内部渠道”为名与学生或家长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高额服务费并保证未录取全额退款的,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欺诈。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中介未履行协议义务致合同目的落空,收取的服务费应予返还,约定违约金不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予支持。

正规的留学申请需要学生凭借自身学术成绩、语言能力、综合素质等通过合法渠道申请,不存在所谓的“保录取”。家长和学生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机构,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尤其关注服务内容、退费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发生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轻信“百分百录取”“内部指标”等虚假承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法官提示

提醒广大家长,请理性看待子女升学教育,摒弃“花钱就能上好学校”的错误认知,自觉抵制教育领域各类不正之风。面对各类声称可“托关系”“走后门”办理入学的渠道,务必提高警惕、擦亮双眼。所谓的“内部指标”,多是不法分子精心布设的陷阱。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生政策,理性规划子女升学路径。

文/王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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