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教育厅制定印发《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教育部2025年1月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解决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数字化水平,特制定《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总体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3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二章学籍建立与更新,规范入学、缓学及各类学生学籍注册要求。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明确转学、休学复学、辍学、留级、跳级、出境、入境、死亡等各类变动的条件和流程。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确立数字化为主的学籍档案管理模式。第五章证书,规定证书颁发及补发流程。第六章保障措施,从队伍建设、设备保障、安全管理、追责问责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第七章附则,对其它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并明确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
三、修订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立足教育管理数字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要求,结合云南省教育工作实际进行了全面完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推进数字化管理模式落地
确立“以数字化管理为主、传统媒介管理为辅”的原则,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将新生建籍时限从1个月延长至2个月。
(二)优化转学等学籍业务办理流程
对学生转学,除学籍系统要求上传的材料外,各地各校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其他材料;明确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
(三)健全学生学籍全口径管理机制
新增专门学校、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境入境复学等学籍管理规定;明确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三类残疾学生全部注册学籍,落实“一人一案”管理。
(四)衔接控辍保学工作
将学籍管理与控辍保学深度融合,对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实行台账标记与动态管理;明确普职融合安置的劝返复学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初中学校,保障其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升学权利;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休学。
(五)完善信息安全监管体系
明确“谁批准、谁负责”的泄密追责原则,对外提供学籍信息必须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将违规情形从9类扩充至12类。
四、重点问题解答
(一)适龄儿童入学年龄有什么要求?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家长需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经户籍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健康原因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缓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期满仍不能入学的需重新申请。
(二)学生学籍的建立、接续有哪些规定?
对于已在幼儿园建立学籍的适龄儿童,小学入学后,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相关学前儿童学籍档案,并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对未在幼儿园建立学籍的适龄儿童,小学入学后,学校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在2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应当以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学籍。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转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就读的可申请转学。中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期间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转学,转学手续应于学期结束前3周内或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每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准转学。
(四)学生转学怎么办理?
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出原因并提交相关材料,转入和转出学校及时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或无接收条件的,转入学校应做好解释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应以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为基础。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学校规范转学办理,对于符合转学条件但未找到接收学校的,应结合区域内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接收转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转学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进行,转学后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孩子生病不能上学,怎么办理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可申请休学。由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历等诊断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学生休学期满复学的,家长需提前1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业水平安排相应年级就读。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严禁利用休学变相留级,严禁诱导、强制可以正常到校学习的学生休学。
(六)学生出境就读以及入境复学有什么规定?
学生前往境外就读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作相应变更,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生入境后返回省内就读的,需重新申请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凭学生相应学习记录向意向学校提出申请,具备接收条件的,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并做好学籍转接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条件但未找到接收学校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区域内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境外转入云南省普通高中的,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未达到本地普通高中录取标准或未经审核的,普通高中一律不得接收。
(七)中小学生留级与跳级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特殊教育学生留级作为例外情形,可由其所在学校委托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允许其留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变更,交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义务教育阶段综合素质特别优秀、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学生可申请跳级,由学生及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留级、跳级均不得跨学段,且仅限在本校范围内开展。
(八)专门学校、特殊教育以及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的学籍如何管理?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始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后,由接收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核定就读年级并更新学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其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按要求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随班就读、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三类残疾学生均须按要求注册学籍,其中送教上门学生的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负责建立,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全面落实“一人一案”的过程管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是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籍都需转入实际就读的学校。
(九)办理学籍业务,需要找哪个部门?
云南省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除进入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外,无论是省属、州(市)属还是辖区内其他中小学校,学籍建立、转学、休学、信息变更等所有学籍相关业务,统一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管理与监督。
来源 |云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