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要求,现将盘龙区2026年下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户籍地在昆明市盘龙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二)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签发且在有效期内《云南省居住证》的人员;
(三)驻盘龙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居住地在昆明市盘龙区且持云南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云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注意:1.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区申请人相同。
2.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申请人员,不予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普通话水平条件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依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见附件2)要求,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合格。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取得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3.云南省内 2016 年(含)以前、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与所学专业、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时间安排
(一)网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6年9月14日9:00-9月22日18: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报名,逾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2.审核确认方式:本次认定实行申请、审核、确认环节“全程网办”,申请人只需在报名系统中上传材料,无需现场提交。
3.网上审核确认时间:2026年9月16日-9月24日,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网报时间段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白底正面证件照片(与教师资格证书及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认定机构选择“昆明市盘龙区教育体育局”,完成个人承诺书签署,提交材料。
网报中申请人若有疑问,可通过网报页面中“咨询服务”栏目查阅《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网报时间截止,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请注意预留充足的填报时间。
(二)网络审核确认
本认定机构在审核确认时间内对申请人申报信息、提交材料开展审核。审核环节如有材料需要补正,申请人须按报名系统留言提示及时补正,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认定。
重要提示:完成网上申报不等于认定完成。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需关注认定状态
状态显示为“网报待确认”,申请人需等待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可隔日查看(非工作日除外);
状态显示为“材料待完善”,申请人需查看系统留言,在审核确认时间内按留言提示补充或修改网报材料;
状态显示为“待认定审批”,指申请人材料符合要求已通过审核,进入资格复核、准入查询、有无犯罪记录查询等环节,此状态时间较长,请耐心等待。
状态显示为“认定通过”,指申请人通过了审核审批、准入查询且公示无异议,符合认定条件,将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无犯罪记录核查
内地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人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居民可通过认定机构向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用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四)证书领取
认定机构为认定通过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在报名系统中发布领证留言,申请人按留言提示现场领取。
五、网络审核确认需提交材料
上传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保持材料完整且清晰。具体如下: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须下载打印《行政许可申请表(非在校生)》(见附件1),依据系统报名情况如实填写此表,手签姓名、日期后扫描上传。
(二)身份证明
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上传身份证正、反面)。
(三)户籍或居住地证明
1.户籍在盘龙区的提交户口本(上传户口本地址页和本人信息页)、集体户提交集体户口证明;
2.居住地在盘龙区的提交盘龙公安分局签发的有效期内《云南省居住证》(上传纸质居住证或电子居住证);
3.驻盘龙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交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为昆明市盘龙区。
4.港澳台居民提交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学历证明
经报名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不提交;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学历提交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在线申请);
2.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提交毕业证书、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可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
3.港澳台学历提交毕业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4.国外学历提交毕业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不提交;系统未核验通过的,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启用全国通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通知》(云教语〔2002〕5号)要求,由云南省自制的2002年6月以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停止使用。
(六)体检材料
《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见附件2)及全套检验(化验)报告单。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审核截止时间止)。体检有关事项如下:
1.请下载本公告附件的《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双面打印,粘贴本人近期彩色白底证件照片,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自行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
2.申请人在选择体检医院时,务必提前确认该医院是否能按照要求进行体检并完成体检结论的填写及盖章。体检表“体检结论”栏须有“体检合格”结论,“体检医院意见”栏须有医院公章,体检表照片处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3.申请人孕期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4.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见附件3)要求增加相应检查项目。
(七)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材料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申请人无需提交。
2.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公章)。
(八)证件照
申请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1张,大小25mm(宽)*35mm(高),须与网报系统上传照片、体检表粘贴照片一致,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提供。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按本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错选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根据规定,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交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请咨询昆明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附件: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体育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