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新昌县应急管理局现对2025年查处的两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各企业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着力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案例一: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新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昌县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招录的三名新员工肖某某、丁某某、施某某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上的培训内容与实际公司对三名员工开展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符的事实,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案例二: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员工
进行特种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新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新昌县某装备有限公司车间内的监控记录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员工何某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文章来源:新昌县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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