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车辆历史信息不透明一直是引发买卖双方争议的重要因素。近日,沈丘法院槐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展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原告吕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一年多后,吕某在转售车辆时发现,该车在交付前已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吕某认为王某刻意隐瞒车况,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购车款。
被告王某辩称,车辆是从第三方购得,其本人对事故并不知情,且购车时已向吕某出示了车辆手续,不存在欺诈行为。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车辆历史情况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在被告王某购车前确实发生过重大事故。结合相关证据,法官认定王某在交易中未充分履行车辆瑕疵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吕某作为买方,在验车时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鉴于车辆已使用较长时间,若判决解除合同,可能会引发车辆贬值损失认定等难题,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援引《民法典》第 500 条 “缔约过失责任” 条款,指出王某未如实告知车况需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王某主动赔偿部分损失以表诚意,同时劝导吕某降低全额退款诉求。
经过多轮沟通,王某当庭支付 9100 元赔偿款,吕某撤回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
交易前 ,应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重点关注底盘、发动机等关键部位;卖方应主动披露事故、维修、保养记录,买方需书面确认车况。交易时,应妥善保管交易合同、验车记录、沟通记录等材料。交易后,若发现欺诈行为,应依法维权。
案件意义体现司法理念,规范市场本案的妥善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的司法理念。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法律尺度、灵活运用调解技巧,既维护了市场交易诚信,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中要保持谨慎,多方核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二手车卖方,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