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7时30左右,牛某驾驶一辆鲁P9H***小型普通客车在S2002太原南二环高速太谷北服务区因无法提供驾驶证被正在执勤的六支队八队民警查获。
检查中,牛某长时间在车内翻找,称自己忘记带驾驶证。民警提出可通过交管平台提供电子驾驶证或提供身份证号核实驾驶信息时,牛某见隐瞒不过,改口称自己正参加考试,尚未获得驾驶资格。
因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牛某处以两千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转自:山西高速交警六支队
来源: 山西都市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