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该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直接的违背,它存在的原因即是出卖人图谋一己之利而不顾信誉、不守信用。
网友咨询:
车主就同一车辆订立多重买卖合同车辆应归谁所有?
宋婷婷律师解答:
关于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具体的判断标准应为:除非买卖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应当认定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绝不能以没有进行备案登记或物权登记等其他理由作为认定某一个或数个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情况下,具体的履行顺序应当区分标的物的性质分别确定。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宋婷婷律师补充: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宋婷婷律师
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各种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