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政策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以为没什么争议,但笔者两天看了些解读后,还是觉得说两句。
第一,出台背景
解读说:为支持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发展,国家和各地陆续出台多项政策,鼓励试点先行,但总体上发展仍然偏慢,主要原因是项目边界和保供责任不够清晰,对公共电网提供的稳定供应保障服务,项目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够明确。
这句话咋理解,就是分布式光伏(下面简称为DPV)和电网在“打架”。
首先是DPV吃了电网的售电量,电网还得管它接入、还得提供服务;相同的电网投资,售电量小了,需量电费的收入也少了,到了一定程度,如果再来跟我谈投资驱动新能源发展,我会怎么说,咱们得盘盘电价机制的事儿吧。让大模型看了两个相关报告,关于DPV对于配网公司收入和投资的影响如下:
根据NREL与LBNL的联合研究,分布式光伏(DPV)穿透率提高对配电网公司(无发电资产)的财务影响显著且呈非线性增长。当DPV渗透率达到8%时(以美国西部某典型配电网为案例),模拟结果显示:
成本回收缺口与电价上涨压力:尽管DPV避免了部分购电成本(主要为燃料与批发市场采购,占节省的大部分),但电网的固定成本(如容量、运维、资本回报)并未同比例减少。这导致单位成本上升。为回收全额获批收入,平均零售电价被迫上涨2.4%(文档2,图11)。
然而,因总售电量下降,用户总电费支出实际上下降了3.6%(文档2,图12),这形成了“电价上升但总支出下降”的看似矛盾却合理的现象,其背后是成本分摊机制面临的挑战。
投资激励扭曲:报告指出,若缺乏机制改革,DPV导致的售电量下降会侵蚀股东收益(Achieved Earnings),使实际ROE低于监管机构授权的批准水平(文档2,图9、图10),这削弱了电网公司进行必要电网投资升级的财务能力和意愿。
结论:DPV高渗透率下的核心矛盾是“电量销售驱动的收入模式”与“高度固定化的成本结构” 之间的根本性错配。国际经验表明,必须通过改革电价结构(如提高需量电费占比) 和建立收入脱钩机制等政策工具,从根源上解决这一矛盾,否则配电网公司的财务可持续性将受到挑战。
其次,红区了解一下,DPV倒送多的地方要配网升级改造。从底层技术的角度,DPV大量倒送后,会出现承载力不够的情况(红区是外部表现),要么DPV弃电,要么配电网投资做升级改造,那是弃还是投呢?
弃到一定程度,DPV都亏损了,那就得升级改造电网。所以说,提高DPV穿透率这个事儿,是你DPV多弃电,还是我配网多投点?
从这个1192号文,我们能看到官方的态度,简单地说就是还什么柔性啊动态的,太麻烦,对供电局的要求太高了,总部也不好制定统一标准,所以,咱们直接解决问题,别倒送了不就没这个事儿了。这么做也不是胡来,储能成本十四五下降了8成,就是给这个思路的底气。
第二,适用范围
一是界面清晰。项目的电源、负荷、储能等应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二是计量准确。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
三是以新能源发电为主。项目的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
从阅读理解的角度,1192不是只针对绿电直连。我理解主要是第三条,自用比例,倒送比例这两个参数,简单地说就是自用不多、倒送少的消纳项目,这两个参数小的,以前什么样十一之后还什么样。
关于容量怎么收的我就不多说了。我最后谈谈整体的感受,其实这些年我们国家发展新能源和电改的节奏非常非常之快,是可喜可贺的地方。192号文出的心里其实不那么有把握,我理解就是寄希望于工商业侧做好负荷管理和光储的解决方案,希望后续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
来源:储能这点儿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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