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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填平损失”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任何超出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索赔请求都缺乏法律依据,理赔人员在处理车损案件时,应优先核查车辆实际价值(如交易价格、折旧后价值),而非单纯依赖维修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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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原告某先生驾驶闽AXXXG6小型轿车,与某被告驾驶的皖AVXXX7车辆在上海市青浦区某高速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某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系从案外人处购得的二手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仅3万元(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有转账记录及交易合同佐证)。事故后,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初始主张车辆损失10.37万元,后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车辆维修评估价调整为5.66万元,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5.66万元、评估费2650元,合计5.925万元。
某财险上海分公司作为皖AVXXX7车辆的承保公司,事故后已向原告赔付交强险理赔款2000元,其自行定损金额为1.22万元,因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围绕“填平损失”原则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保险公司意见,按车辆实际购车价3万元认定损失。
争议焦点
车辆损失应按重新鉴定的维修价5.66万元认定,还是按原告实际购车价3万元认定,核心指向“填平损失”原则在车辆损失赔偿中的适用边界。
保险公司核心答辩意见
一、事实层面:原告主张的维修损失远超车辆实际价值,违背合理性原则
1.案涉车辆为二手交易车辆,原告实际购车成本仅3万元,而其主张的维修费用5.66万元已远超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若按该金额赔付,原告将获得远超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违背财产保险“损失填平、禁止获利”的核心原则。
2.事故后我司已履行定损义务,出具定损金额1.22万元,该金额系基于车辆实际车况及市场维修价格核算,与原告主张的金额差距过大,足以说明原告依据的损失评估结果缺乏合理性。
二、证据层面:重新鉴定报告虽调整损失金额,但仍未考虑车辆实际价值
1.我司对原告自行委托的初始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主动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虽将损失金额从10.37万元降至5.66万元,但该报告仍仅聚焦维修费用,未考量车辆实际交易价格这一关键事实,导致鉴定结果仍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合理性要求。
2.原告提交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已明确其购车价为3万元,该证据可直接证明车辆的实际价值,应作为认定损失的核心依据,而非单纯依据维修费用鉴定报告。
三、法律层面:应严格适用“填平损失”原则,限定赔偿上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财产保险的赔偿应以“填平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原则,赔偿金额不应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案涉车辆实际价值仅3万元,即便维修费用高于该金额,也应按实际价值赔付,否则将变相鼓励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
2.我司已向原告赔付交强险2000元,该款项应从最终赔偿金额中扣除,符合保险理赔的抵扣规则。
理赔从业人员必学的答辩技巧
1. 紧扣核心原则:以“填平损失”为抗辩核心,直击诉求要害
财产保险的本质是“补偿损失”而非“增值获利”,本案中保险公司精准抓住“维修价超购车价”这一核心矛盾,始终围绕“填平损失”原则展开抗辩,明确指出“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直接动摇原告高额索赔的法律基础,这是本案抗辩成功的关键。理赔实践中,遇到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应第一时间聚焦“填平损失”原则,核查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市场残值等关键证据。
2. 主动固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核查车辆实际价值,双重佐证
面对原告自行委托的虚高评估报告,保险公司未被动质疑,而是主动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既展现了配合法院查清事实的态度,又通过重新鉴定将损失金额从10.37万元降至5.66万元,压缩了虚高空间;同时,重点核查原告车辆的交易记录,锁定3万元的实际购车价,形成“重新鉴定报告+交易凭证”的双重证据链,让抗辩更具说服力。
3. 聚焦合理性审查:质疑损失金额的现实逻辑
理赔中不仅要审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更要审查其合理性。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维修价超购车价不符合现实逻辑”,若车辆实际价值仅3万元,花费5.66万元维修明显不符合经济理性,法院在审理时也会考量该现实因素,从而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这提示理赔人员,面对高额维修索赔时,应结合标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折旧情况等综合判断损失合理性,而非盲目认可鉴定报告。
总结启示
1.“填平损失”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任何超出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索赔请求都缺乏法律依据,理赔人员在处理车损案件时,应优先核查车辆实际价值(如交易价格、折旧后价值),而非单纯依赖维修鉴定报告;
2.面对单方委托的虚高评估报告,应主动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通过司法委托的权威鉴定报告压缩虚高损失,同时留存定损记录、沟通凭证等,佐证自身定损的合理性;
3.关注车辆权属及交易信息,对于二手车辆、未过户车辆等特殊情形,需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交易合同、转账记录等,明确车辆实际价值,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超额赔付;
4.引用法律条文时,应紧扣《民法典》《保险法》中“损失填平”“禁止获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强化抗辩的法律依据,提升法院采信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