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信用中国(山东新泰)网站发布两则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山东顺业达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2025年11月28日,根据泰安市应急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执法人员在加油站站长张娜的陪同下对该站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
1、该加油站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2-2020)第2部分第6.2b)要求(表B.1(续)中SY-13-002),为该名加油员配备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安全鞋;
2、加油员(公某某)将柴油直接加注到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塑料桶)中。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026年1月15日,新泰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顺业达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2.25万元。
新泰市四通加油站
2025年12月15日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026年1月15日,新泰市应急管理局对新泰市四通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25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山东新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