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防城港市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无人机开展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登记对象与范围
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所持有、使用的无人机,不分类型和重量,包括自制、组装、改装和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的所有无人机,均须完成登记,用于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除外。
二、登记方式
(二)民航局实名登记:搜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系统APP”(简称“UOMAPP”),电脑登录网址https://uas.caac.gov.cn,按流程依法办理登记,完成注册登记后,将生成的二维码粘贴至注册登记的无人机机身上。
三、登记注意事项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积极配合登记工作,如实填报信息,公安机关和民航局平台均需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持有者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法规,依法依规飞行,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四、飞行空域规范
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
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飞行申请:在管制空域飞行,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适飞空域:在适飞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五、法律责任
(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1.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市民、单位及飞行爱好者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与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公安局
2026年2月4日
来源| 防城港警方
编辑| 凌文芳
校对| 唐元
审核| 江沛恒
监制| 韦世仙
出品| 上思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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