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解读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需由生产者(制造商或个人)或进口商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上登记备案。产品投放市场前或首次测试飞行前必须完成备案。委托加工模式的责任主体为委托方制造商。
标准规定了产品外包装和机体表面的标识要求。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需由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备案,该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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