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清晨,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一路口时,车头碰撞前方斜穿机动车道的行人谢某,造成谢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陈某与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陈某的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记满12分,扣留"。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谢某家属与陈某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约定陈某赔偿37万元,其中10万元由陈某支付,余下27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保险公司拒赔,谢某家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驾驶证记满12分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可免责,改判陈某自行赔偿27万元。陈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交强险,保险条款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属格式条款,双方对此理解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驾驶证记满12分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将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仅需尽到提示义务,案涉条款已加粗加黑且陈某签字确认,免责条款有效,陈某驾驶证状态为"记满12分,扣留",符合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成立。最终再审判决:撤销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元,陈某赔偿9万元。
本案折射出一个与广大车主切身相关的问题:驾驶证记满12分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到底赔不赔?从再审判决可以看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核心原因在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条款解释规则存在本质差异。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救济功能,其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究竟是仅指自始未取得驾照,还是包括记满12分的情形,双方各执一词。在存在两种解释时,法律明确要求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体现了对格式条款弱势方的倾斜保护。
商业险则不同,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仅需尽到提示义务而非明确说明义务,且案涉条款已加粗加黑、投保人已签字确认,故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据此免赔。
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车主:第一,驾驶证记满12分后切勿心存侥幸继续驾车,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还将面临商业险拒赔的重大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巨额赔偿可能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二,交强险虽在记满12分情形下仍需赔付,但其赔偿限额有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远不足以覆盖重大事故损失;第三,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免责条款,特别是加粗加黑部分,签字前务必知悉自身权利义务;第四,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依法处理驾驶证违法记分,恢复合法驾驶状态,切勿在违法状态下冒险上路。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守法驾驶才是最好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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