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正式落地。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正式落地。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下称《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
上证报记者获悉,后续证监会将会同中基协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平稳过渡,监管部门将指导行业机构在新规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二是配套建立基准库,基准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三是明确薪酬考核细则,中基协近期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绑定关系。
充分发挥“锚”和“尺”的作用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能够发挥“锚”和“尺”的功能作用。其中,“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稳定性,防止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漂移”;“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基准,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新规重在解决当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设定不精准。基准与策略“两张皮”,部分基金产品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体现产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简单选取宽基指数作为基准,与产品实际投资风格脱节。
其次是使用不规范。名为“业绩比较基准”,但实则不用于业绩考核评价。行业长期以全市场排名为考核导向,基金经理更加追求战胜同行和短期业绩排名,销售渠道过度宣传市场热点赛道。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重在推动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并促使其成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工具,赋能基金投顾业务发展,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再次是管理不严格。一些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外部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部分基金经理投资容易偏离既定策略和方向,甚至出现“风格漂移”情形。
上述业内人士说,新规直击“风格漂移”“基金盲盒”等行业痛点,通过强化基准约束,引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更加注重投资纪律,减少短期博弈,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
上证报记者还了解到,为平稳推进存量产品的基准调整,监管部门初步设立了至少一年过渡期,原则上要求尽量调基准不调仓,特殊情形下过渡期可以适当延长。
杜绝“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问题
新规重在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对投资的约束作用、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与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并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新规要求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杜绝“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根据《指引》《操作细则》,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等全流程管控机制;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进行判断,对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新规还强化了业绩比较基准的考核指挥棒作用。
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要求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销售时应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新规强化了基准的外部监督。在托管监督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要求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在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指引》《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进行比较。
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基金投资收益,让投资者明白基准是衡量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标尺,而非市场热点或短期收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规范了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从境内实践看,基金托管、销售、评价等机构未有效监督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也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不重视基准的重要原因。”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新规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了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