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黄盛)证监会日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设置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
在披露内容上,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信息。
在披露频率上,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同特征设置了差异化安排。
具体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时间和审计要求按照《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执行。
此外,私募基金成立不足三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