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造委托书、会见时提供手机给在押人员联系家属,被当地司法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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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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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因严重违规行为被当地司法局行政处罚。其伪造委托书,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会见在押人员时,他竟提供手机让在押人员联系家属,这不仅违反了监管规定,也可能导致案件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彰显了对律师行业规范的严格维护,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维护法治秩序的坚定决心。


芜湖市司法局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秦某某由于会见时提供手机给在押人员联系家属等行为,被当地司法局行政处罚。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芜湖市公安局移交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2025年3月17日,芜湖市司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5月14日,秦某某使用伪造的《刑事授权委托书》至芜湖市女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汤某丽。会见期间,秦某某提供手机给汤某丽与其丈夫李某通话,并将手机相关内容给汤某丽看。会见后,李某与秦某某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李某合计支付48万元代理费至秦某某个人账户,后秦某某与李某已协商退还48万元代理费。

2025年4月18日,芜湖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芜司律罚告字〔2025〕2号),并于4月21日送达秦某某,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秦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芜湖市司法局认为:秦某某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会见时提供手机给在押人员使用、未经委托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决定给予秦某某停止执业一年,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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