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一对情侣办理结婚酒席后,女方王女士(化名)一直未与男方李先生(化名)办理结婚登记,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8.6万元、交往期间的转账十余万元、三金及办理酒席的费用数万元。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潼川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因“有婚宴无登记”引发的彩礼纠纷,双方同意王女士向李先生返还10万元,通过分期支付的形式履行。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王女士和李先生于2023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双方交往期间,李先生向王女士通过微信转账13万余元,支付现金4万元,并为其购买三金及钻戒花费1.8万元。2024年5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酒席,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彩礼8.6万元,并承担了女方家的酒席费用2万元。然而,酒席过后,王女士一直未与李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相关款项。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识到此案涉及金额较大、情感纠葛复杂,核心在于厘清“哪些钱算彩礼?婚约不成该不该退?退多少?”等关键问题。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李先生在婚约期间给付的大额微信转账(剔除日常共同消费和一般性赠予)、大额现金、为结婚购买的“三金”及钻戒、支付的8.6万元彩礼,均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当所附的结婚条件未能达成时,接受财物一方原则上负有返还义务。恋爱期间的节日小礼物、日常吃饭开销等小额、表达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可返还的彩礼范畴。
法官充分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双方已按习俗举办婚礼有共同生活事实;部分财物可能已消耗或用于共同生活;双方未能登记纠纷原因;结合本地经济水平,综合权衡,确定返还数额。经过法官耐心、专业的调解,既明确了王女士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法律基础,也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最终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王女士向李先生返还10万元,通过分期支付的形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