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网友曝光某短视频平台账号
发布了超120条
偷拍女性的视频内容,
包括女性身着短裙、短裤的画面,
部分视频点赞量上千。
该账号拥有2.8万名粉丝,并疑似通过建立付费“福利群”进行流量变现。账号发布的视频多拍摄于公共场所(如地铁、商场),聚焦女性身体部位并配以暗示性文案,部分视频中可清晰识别受害者的衣着、动作等特征。
事件曝光后,短视频平台官方于9月7日下午发布公告,认定该账号“多次发布、展示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内容,以不正当行为博眼球”,已对其采取无限期封禁措施。
若建立收费群聊发布偷拍的隐私视频,
涉嫌违反哪些法律?
如何界定
“合理拍摄”与“恶意偷拍”的界限?
平台在内容审核中,
应建立哪些机制防止偷拍视频传播?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的专业解读!
1.若建立收费群聊发布偷拍的隐私视频,涉嫌违反哪些法律,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建立收费群聊发布偷拍隐私视频的行为涉及多重法律责任,需从刑事、民事及行政三个维度综合考量。
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嫌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若以牟利为目的,账号发布的偷拍视频聚焦女性身体私密部位且带有暗示性文案,公开后具有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且通过“付费福利群”流量变现,若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则涉嫌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不以牟利为目的,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若视频中受害者的衣着、动作等特征可清晰识别,属于“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且账号通过收费群聊向他人提供该信息,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偷拍行为直接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即便拍摄于公共场所,若聚焦女性敏感部位,仍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账号发布偷拍他人视频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账号偷拍并传播女性隐私视频的行为,属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可能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2.法律如何界定“合理拍摄”与“恶意偷拍”的界限?在公共场所,拍摄者需尽到哪些注意义务以避免侵犯他人权利?
“合理拍摄”与“恶意偷拍”的核心区别在于场所性质、拍摄目的、拍摄手段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等,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第一,拍摄目的是否合法,如用于新闻报道、公共安全监控、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目的,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使用”的规定的拍摄,属于合理拍摄,但未经他人同意拍摄他人私密空间、私密部位,属于非法目的。第二,拍摄内容是否用于非法用途。第三,拍摄方式,若使用公开可见的设备进行拍摄,且未采取隐蔽手段,通常属于合理行为。
根据民法典、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拍摄者需尽到以下注意义务:
● 不得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的私密部位,不得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如情侣间的亲密行为)。
● 不得非法获取或传播公民个人信息。若拍摄到他人的人脸、手机号码等可识别信息,不得出售或传播,如需公开需模糊处理。
● 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拍摄内容不得用于牟利或侮辱他人。
● 及时停止并删除:若发现拍摄内容侵犯他人隐私,应立即停止拍摄并删除相关内容。
3.平台在内容审核中应建立哪些机制防止偷拍视频传播?
为防止偷拍视频传播,平台需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履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事前审核: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关键词过滤对上传内容进行初筛;对疑似违规内容,需人工校验后再发布。
事中监控:建立“智能巡查+人工值班”机制,对高风险账号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违规内容。
事后处置:设置“一键投诉”通道,收到用户投诉后快速响应;对已传播的违规内容,需追溯删除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用户约束: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偷拍、传播隐私内容”,并通过“实名认证+信用分”机制约束用户行为,如信用分低于阈值的账号限制发布权限。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 见习记者 张婉莹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李唯祎 岳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