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候思宇)9月30日,陕西省总工会正式出台了《陕西工会省级困难职工家庭帮扶和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切实帮助职工缓解生活困难。
《办法》明确了四类可纳入帮扶范围的职工家庭。具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因各类灾害、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职工家庭;以及在城市有固定居所且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与用工单位有1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庭等符合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
在认定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两类情形可纳入帮扶,一是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无具体致困因素);二是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5倍。
帮扶标准分为三类实施。生活救助项目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医疗救助项目针对职工本人或其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子女)1年以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根据个人承担费用分层按不同比例予以帮扶;子女助学项目参照政府同类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申请流程方面,省级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按照属地动态管理,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级(含)工会以上帮扶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符合建档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或其他承担工会困难帮扶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市(区)、县(区)级总工会或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接到职工救助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会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患病治疗、突发意外等情况和申请材料予以核实,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初审不予救助的职工,应及时予以回复并退回全部申报材料。
职工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职工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与致困因素相关的佐证材料(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收费单据、结算复印单;意外致困、财产损失、合法权益受损等证明材料);其他能真实反映和证明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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