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报道,6月12日,广东中山,一名3岁男童在富逸骏园小区大堂内玩耍时,被倾倒的大理石桌砸中头部,送医后不治身亡。大堂的监控存在盲区,并未拍到出事时的画面。中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相关警情正在处理中。
本是一个寻常的傍晚,孩子在小区大堂玩耍,大理石桌轰然倒下,像命运突然翻脸,把一个家庭推入深渊。这个3岁的孩子,再也等不到下一个生日。孩子母亲陈女士表示,警方到现场后,发现地面已被清理干净。事发三天,物业方面从未派人出面处理和慰问。另一业主称,事发后几个小时内,物业就把所有单元楼内的桌子全部撤除。

事发现场
陈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有业主曾向物业反映过桌子不稳的问题。这一细节若经查证属实,此案就不是一场偶然意外,而更像是长期漠视公共安全酿成的人祸。小区楼栋大堂属于业主共用公共场所,物业作为专属管理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业主已反映隐患的情况下,物业对问题设施应当定期排查隐患、设置警示标识、及时修复破损,而不是长期无视,直到砸死一个孩子。
根据民法典,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常说的过错推定责任。换句话说,法律先推定物业(管理人)有过错,除非他们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辜。比如,能证明桌子是因第三人故意推倒、或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所致。
一般来说,3岁孩童的力量不足以弄倒一张正常固定的石桌,事故的发生,足以说明石桌存在设计缺陷,或安放不稳、维护缺位等问题。特别是在业主已经反馈石桌存在安全隐患后,物业未能及时采取有效作为,不加固、不移除、不围挡、不张贴警示,过错更加明显。当然,若最终查实,石桌在交付时就不合格,开发商同样可能需要承担产品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桌子倾倒系男童攀爬所致,桌子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物业巡检记录完整、事先有明确警示、投诉已及时处理,物业或可部分免责。但3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天性好动、自我避险能力缺失,玩耍触碰公共设施属常态行为。孩童短暂脱离看护人视线亦符合生活常理,不应苛责。物业想要完全免责的可能性因此很小。事发后,物业缺乏人道关怀,非但未主动安抚家属、配合调查,反而第一时间清理现场,亦会削弱其无过错的抗辩力度。
本案中,物业所要承担的责任或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层面,物业如果存在漠视业主公共安全、安防设施运维缺位、应急处置违规等情况,主管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刑事层面,如果物业长期批量收到多楼栋石桌隐患反馈,明知设施大概率会砸伤人员,拒不整改,最终致人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责也并非没有可能。
稚子无辜离世,是一个家庭无法承受之痛。本可避开的灾祸,偏偏败给了漫不经心的冷漠。一张有隐患的大理石桌,压碎的不止一个三岁孩童的鲜活生命,更是小区物业本该筑牢的安全底线。好的物业,不是只在收物业费时殷勤,更不是在出事后忙着擦地板、拆桌子。所有小区物业都应以此为戒,将安全二字真正刻在心上。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编辑 尹曙光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