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黄冈市“十五五”开新局系列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蕲艾品牌价值150.36亿元,全产业链综合产值达190.21亿元。而“蕲艾”这块金字招牌,所有蕲艾产品都能用吗?
7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一份二审判决对此给出明确答案: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蕲艾贴”标识,经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起诉后被认定侵犯“蕲艾”知识产权,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律专家认为,这份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蕲艾”一词经当地生产经营者长期使用、宣传,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及极高知名度。在此前提下,无论“蕲艾”是否被注册为商标,只要未经授权,其他商家均不得自行使用。
今年5月,蕲春县一处蕲艾地内,村民们正在收割蕲艾。(视界网 陈祥 摄)
“蕲艾”起诉“蕲艾贴”
2011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蕲艾”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是蕲春县委直属事业单位,被授权行使“蕲艾”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相关权利。
2012年,蕲春开始大规模种植蕲艾,此后十余年间,蕲艾产业蓬勃发展,品牌价值持续攀升。2023年,“蕲艾”已在全国范围内声名鹊起,但尚未被注册为商标。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偶然发现,湖北某公司在网上销售一款标注有“蕲艾贴”字样的产品,产品原料为“陈蕲艾绒”,但该公司从未获得过蕲春方面的授权。
“蕲艾”是蕲春众多从业者辛苦打造的产业名片,岂能随便“拿来主义”?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蕲艾”本身已是“地理标志”,应该以地理标志专用权受损为由起诉。但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在诉状中主张的权利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省法院二审认为,应尊重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选择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
那么,“蕲艾”到底是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
“要从显著识别性、使用持续时间和宣传持续时间、程度与地理范围等维度来衡量。”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冯雅婧说。
具体而言,“蕲艾”承载了蕲春艾草的特定历史渊源与长期产业发展积淀,大量“蕲艾”生产经营者长期、连续地在以蕲艾为主要原料的艾叶、艾条、艾绒、艾柱等商品上突出使用“蕲艾”标识。“蕲艾”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稳定的对应联系,故可以认为“蕲艾”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持续积累了市场商誉。
法院查明,“蕲艾”多年来被多家媒体大规模、广范围、长期性宣传报道,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应当确认“蕲艾”在艾叶、艾条、艾绒、艾柱等艾类商品上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既然“蕲艾”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湖北某公司销售“蕲艾贴”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程度又如何?
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使用“蕲艾贴”标识是善意、合理描述商品原材料产地,并无攀附“蕲艾”商誉的主观恶意。
细看案涉产品可发现,“蕲艾贴”标识位于包装显眼处,且字体特意加大加粗,反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均为小字标注。
省法院二审认为,该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蕲艾”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湖北某公司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区域特色品牌提供更多保护思路
侵权事实既已认定,赔偿金额如何计算成为庭审中又一争议焦点。
冯雅婧介绍,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在于落实大健康产业发展战略及县域蕲艾产业发展规划等,不以商业经营、收取许可使用费获利。
考虑其非营利属性及“法定赔偿”诉求,省法院认为本案诉讼启动后,湖北某公司主动下架了侵权产品并停止使用“蕲艾贴”标识。鉴于该产品销售范围、数量小,经综合考量,省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赔偿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本案裁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地理标志获得商标法项下积极救济须以商标注册为前提’的固有认知,认可在特定条件下,未注册地理标志名称因长期、持续使用而具备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并达到驰名程度时,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依据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规则获得相应法律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说,本案裁判表明,地理标志与商标制度并非彼此割裂,对于兼具地理标志属性和商标识别功能的标志,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更加多元的保护路径。
王艳芳认为,法院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保持审慎态度,既充分维护了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以及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定职能定位,较好地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
“该案有助于拓展区域特色品牌的保护思路,为尚未完成商标注册但已积累较高市场声誉的地理标志名称,提供了额外的救济可能。”她说。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