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本报通讯员 王莉莉 宋永盼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甲承接了一家农户建房工程,雇用60多岁的村民王某乙提供劳务,约定日工资120元。2024年5月,王某乙在施工过程中被建筑材料绊倒摔伤,后被紧急送医治疗,医院诊断其为重度颅脑损伤。前期治疗期间,王某乙的亲属诉至武陟县法院,法院判决王某乙自担30%的责任,王某甲承担70%的责任。2024年6月至当年12月,王某乙因摔伤引发意识障碍、四肢活动障碍又先后住院4次,出院后持续昏迷、长期卧床。2025年10月,王某乙去世。经司法鉴定,王某乙系重度颅脑损伤继发性引起坠积性肺炎,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双方就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乙的丈夫及子女遂再次诉至武陟县法院。庭审中,雇主王某甲认为自身无过错,王某乙死亡与工地摔伤无因果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结合王某乙的诊疗病历、出院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王某乙的死亡根源系其在涉案工地摔伤导致的重度颅脑损伤,伤情造成其长期昏迷卧床、身体机能持续受损,进而诱发并发症,最终导致死亡。因此,王某乙摔伤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法院此前生效判决确定的过错责任比例,王某甲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管理和防护义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乙亲属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个人劳务中雇主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受伤后死亡间隔时长不切断因果关系。侵权损害后果不一定即时显现,重度颅脑损伤、长期卧床极易诱发肺部感染、器官衰竭等远期并发症。判断死亡是否归责于工地摔伤,不以受伤至死亡间隔长短为标准,主要依据完整诊疗病历、司法鉴定结论。
超龄农村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代表丧失劳务受保护资格,农村老人务工形成个人劳务关系,人身受损仍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法定赔偿项目。死者近亲属有权作为原告起诉雇主维权,法院会结合过错比例、当地赔偿标准依法核算损失,依法维护老年务工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
编辑: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