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据媒体报道,2023年1月18日,河南新蔡县企业家王飞夫妇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带走。在王飞被羁押485天、刘素敏被羁押227天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二人无罪释放。对于王飞夫妇来说,以无罪之身重获自由是好消息;但坏消息是,因刑事诉讼的启动、长时间的羁押导致企业无人管理,二人重获自由时已经负债3000多万。
2024年二人申请国家赔偿,主张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追缴补贴及企业经营损失。2025年10月,检察机关决定赔付约40.9万元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作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决定,但全部企业经营损失、补贴返还诉求均被驳回。当事人申请复议,上级检察院仍维持原决定。
对于此案,我们讨论三个问题:其一,二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其二,为何国家赔偿与实际损失差异如此悬殊?其三,我们能远离这种命运的轮盘吗?

是不是诈骗?该不该关这么久?
王飞夫妇为什么涉嫌诈骗呢?起诉书称,“2021年10月,得知建设冷库可以领取国家补贴,王飞和其妻子伙同他人在新蔡县产业集聚区金元农业厂房内建设冷库,并与一家外地商行签订了工程总造价为72万元的制冷设备工程安装合同”,“明知所建冷库不符合领取100万元最高补贴标准,为达到领取100万元补贴款目的,伪造购销安装合同和收据,将建设成本不满100万元的冷库虚报建设成本为265万元,骗取国家补贴款100万元。”
看上去,二人确实虚构事实、骗取了财政款项,但为何控辩、控审对所涉罪名“均存在严重认识分歧”,最后导致控方撤回起诉?
这需要先讲讲事件的背景。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扶持政策时,会动员辖区内的企业申报补贴响应政策。实务中存在着“美化、包装”申报材料的潜规则,行政机关也持默许态度,但该行为存在“秋后算账”的法律红线:若行为人仅在具备基础申报资格前提下小幅优化申报数据,一般认定财政行政违法,责任限于追回补贴、行政处罚;但如果行为人虚构项目、伪造资质,套取财政资金,司法机关仍可依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控辩双方就围绕这条红线展开对抗。按照控方逻辑,这是以假项目行真诈骗,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辩方逻辑,这是真项目被美化,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很多民营企业家包括王飞夫妇在申报项目时,有一个固有认知,只要项目真实存在,仅仅调整、美化经营数据,最多退还补贴款项并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但到底构罪不构罪,不在于他们的内心预期,而是办案机关判断申报材料注水到底属于财政行政违法,还是刑法上的诈骗。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刑法课上最爱举的例子就是开美颜打赏。如果美颜滤镜之下的女生相貌平平,打赏者发现被骗后,可以指控这是诈骗吗?如果滤镜之下是个丑大叔呢?按照诈骗罪教义学中的被害人目的落空理论,前者的交易目的没有落空,不构成诈骗;而后者这种骗赏,就可能构成诈骗。
至于本文讨论的补贴诈骗,除了考虑国家的惠农目的,我们还需要考虑社会相当性。如果存在部分虚假申报,但补贴目的没有落空,就没有必要以诈骗罪论处。
简言之,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也是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当项目真实落地、资金专款专用、惠农目标达成,仅存在统计口径差异和非实质的瑕疵,就以行政规制调整为宜。
但我国刑法功能一直在扩张,导致刑法与行政法的调控对象和规制行为高度重合,一些违法行为很容易变成犯罪。再加上,立法在打击违法行为方面采取的行政处罚结合刑罚的二元制裁模式,更使公安机关何时启动刑罚权在事实上并无明确的界点,这就使得刑法常常过度介入原本由行政权所规制的领域。
而刑事司法的战车一旦启动,就会对个人生活和企业经营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对于涉案企业家的羁押,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的顾雏军国家赔偿案的意义中,明文写道:“司法机关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同年最高检发布的《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也明确写道:“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两高的意见写得清清楚楚,为什么本案中王飞夫妇在无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仍被长期羁押,取保候审真的这么难吗?
他们长期丧失人身自由,直接引发企业经营风险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追诉成本远大于涉案行为本身的危害。如报道所述,“除了养殖场因缺乏管理导致生猪大批死亡,位于新蔡县城产业集聚区内的金元农业加工厂也因停产造成订单违约,十多吨原料和产品发霉变质被损毁。”

王飞在自己的养殖场
所以,还是应当重申这个常识: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讲,能够用其他法律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用刑法解决。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要坚持谦抑原则,要慎重启动程序。

国家赔偿为什么这么少?
本案中,夫妻二人长期羁押导致企业经营严重受损;案件终结后,二人累计负债3000余万元。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只以每日约475元计算,支付王飞人身自由赔偿金约23万元,支付刘素敏人身自由赔偿金约10.7万元,酌情支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2.2万元。对于二人提出的“3000余万损失里有几百万属于直接损失”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新蔡县检察院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损失是直接损失,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损失高达几千万,而赔偿只有几十万?这就是国家刑事羁押无罪赔偿的现状,仅救济人身自由直接损失,对财产方面只赔偿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如此规定的背景是认为间接损失是不可预期的,包括企业破产、商誉贬值、经营预期损失,所以也无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也有这样的表述:“如果并未对其企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企业所受损失与其被羁押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除了上述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论证逻辑之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42 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也值得一提,这是我国国家赔偿领域的标志性案例。
2005年,朱红蔚因股权转让纠纷遭到控告,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875天。被宣告无罪后,朱红蔚申请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朱红蔚人身自由赔偿金142318.75元,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朱红蔚被羁押以来其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女儿患病,以及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50000元。对朱红蔚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是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十几年过去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没有变化,仍延续朱红蔚案的尺度。
国家赔偿要考虑国家的整体支付能力,立法初衷需要防止赔偿范围无限放大,但放在小微企业老板被刑事羁押场景下,这种制度设计却容易演变成灭顶之灾。中国人的智慧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人出来了,钱可以再赚。但,法治社会也必须坚持产权保护的基本底线。
因此,在现有赔偿手段存在明显上限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重温顾雏军案里的刑法谦抑精神:司法机关在针对经营者采取羁押措施时,审慎权衡强制措施带来的长远冲击;另一方面,也应当反思国家赔偿的范围,无罪羁押导致了财产损失,如果其中的损失是当事人必然实现的利益,那这样的损失是不是也应当赔偿?说实话,国家赔偿法太需要新的判例出现了。
在现代社会,我们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它是可预测并提供安全感的。我们也需要刑法的谦抑,因为它的杀伤力太大。借着王飞夫妇的案件,我们见到了荒凉又荒诞的一幕:两个农村走出来的70后,靠养鸡养猪从老家到县城一步步发展起来。然而,新厂房还没最终完工投产,夫妻俩就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带走调查。这一走,就是一年半载。回来的时候,几千头猪没了,房子没了,厂也没了。
事后诸葛亮的话就不说了,普法也普过了,说一个庄子的寓言吧:乱世里申徒嘉断了一条腿,他却告诉子产,人来到世间如游荡于后羿的弓箭射程之内,被射中与不被射中全是看命,谁都不要高兴得太早。可以想象,一个法治不彰的社会,就会出现这样的“羿之彀中”。
这个故事提醒我们不能置身事外,不能只祈祷别射到我。唯有法治护航,才可以给每一个人的生活提供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而无需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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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萧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