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四川省历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
二、施教机构
2025年度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分别由四川中科信息技术专修学院与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施教机构负责实施,学员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其中一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各施教机构根据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相关要求,围绕“药事管理与监管实务”“职业道德与风险防控”“药学服务技能提升”“临床药学与合理用药”“药学知识、药品使用及相关管理”“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药学新进展”“药学信息化与智慧服务”“药学科研与学术能力”九大课程模块为中心,制定科学、实用、有效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公需科目: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我省执业药师实际需求,主要为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四、继续教育学时说明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025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全年要求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五、培训形式与培训时间
(一)培训形式:网络培训。
(二)报名时间:2025年6月20日9:00至2026年6月20日17:00。
(三)学习时间:2025年6月20日9:00至2026年7月20日17:00。
六、报名缴费及学习流程
(一)报名:电脑端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http://www.sclpa.cn),点击进入“继续教育报名入口”,登录“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后从两家施教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进行继续教育报名并完成课程的选择与提交;或手机微信关注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公众号“四川执业药师圈”,点击页面左下方“继续教育”,从“继教入口”进入完成施教机构与相应课程的选择与提交。
(二)缴费与学习:提交选课后可在电脑端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或手机微信公众号“四川执业药师圈”中通过微信支付,完成继续教育缴费并学习当年度课程。
七、考核与学时学分授予
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学员可电脑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首页的“继续教育学员登录”窗口,进行学时学分查询、打印及下载保存。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同时取得药学和中药学执业药师资格证的执业药师每年只需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三)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四)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等,且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以及药学或中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在读期间的执业药师,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经协会审核认定,可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授予本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五)请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
九、咨询电话
附件:
1.2025年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培训公告(四川中科信息技术专修学院)
2.2025年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培训公告(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5年6月18日
附件一
2025年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培训公告
(四川中科信息技术专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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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2025年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培训公告
(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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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