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3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丧失邓向青等8人高校教师资格的公告》,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邓向青等8人教师资格,现面向社会公告。
此前不久,河南省教育厅也发布“2025年撤销高校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的通报。通报对五名教师做出了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理。
处罚决定书显示:
牛驰骋因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被撤销高校教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张军党因与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撤销高校教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张莉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文长安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徐亚龙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在何种情况下高校教师将面临失去资格的后果?法律层面已有清晰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同时,《教师资格条例》明确指出,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这些行为,禁止!
除了法律规定,高校教师还有哪些行为规范要遵守?
教育部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规定了十个方面的禁行行为,被视作基本底线,具体包括——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教育部网站、各省教育厅网站、麦可思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