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春将行,职场初启,2026届毕业生即将告别校园,奔赴人生新赛场。为保障毕业生在职场的合法权益、普及就业法律知识,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法学院联合主办,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职海破浪,与法同行”2026年就业普法讲座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在中关村校区立德楼1010教室、通州校区公学二楼101教室同步进行。
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副主任、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张皓副教授主持,并邀请到法学院讲师陈靖远以及环球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合伙人、北京律协劳专委副主任王召刚律师担任分享嘉宾。嘉宾们围绕大家在求职、入职过程中最关心的权益保障问题,从法律规范与实务经验双重视角展开交流。

中关村会场

通州会场
一、议题探讨与交流
议题一:实习期、试用期、试岗期有什么区别?实习权益如何保护?
老师们指出,劳动合同法上只有“试用期”是法定概念。在校生勤工俭学原则上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届生以求职为目的、符合从属性特征的实习,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此外,求职务必诚信,履历、学历等存在重大不实可能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张皓老师讲解答疑
议题二:合同能否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金?户口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老师们指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可以于约定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单位应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对户口本身不能直接约定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此外,同学们还应在求职中重点关注单位对五险一金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

陈靖远老师讲解答疑
议题三:加班没加班费、被调岗降薪、试用期被辞退,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应与企业协商并保留证据,协商不成可寻求劳动保障监察介入,仍无法解决则可考虑进入司法程序,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从举证责任角度,调岗降薪与试用期辞退由用人单位举证,加班事实则由劳动者举证。遭遇违法解除时,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王召刚律师讲解答疑
议题四:入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法律保护有何不同?
老师们指出,机关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企业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事业单位有编制的聘用制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员工的争议司法受理口径较窄,目前仅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等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二、现场互动环节
互动环节,同学就试用期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提问。

本次活动中,陈靖远老师扎实的理论解读、王召刚律师丰富的实务经验、张皓老师对就业趋势的把握,共同为同学们呈现了一场内容详实、针对性强的就业普法分享。活动既回应了同学们在求职路上的现实关切,也展现了法律护航职场起步的温度与力量。
衷心祝愿每一位毕业生前程似锦、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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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忆彤
审核丨张皓、胡庆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