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容易上牌难,一年多过去,车成了‘摆设’!”近日,翁女士向媒体投诉,称自己公司花近40万购买的小鹏X9,提车后却无法上牌。销售承诺的“杭州车牌”成了泡影,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还不能抵税,折损与出行困扰接踵而至。面对小鹏汽车方面的回应,翁女士表示“销售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这场纠纷背后,究竟是政策突变还是销售误导?消费者维权之路又该如何突围?
事件经过
2023年11月,翁女士在杭州某小鹏体验中心订购了一辆X9,并于2024年3月12日付清全款提车。翁女士的公司注册地在舟山,实际办公地在杭州。根据翁女士的描述,购车时,销售明确承诺“可上杭州车牌”,并安排代办协助办理。然而,在后续办理过程中,代办人员多次往返车管所无果,最终在交购置税时被告知“政策变化,无法上牌”。
因为车辆无法上牌,翁女士及其丈夫和小鹏汽车区域经理和门店售后经理沟通上牌,但没有形成共识。由于无法上牌,对于翁女士来说,车辆的折损是一方面,原本车辆可以用来抵税,现在没办法抵税;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影响了日常的出行。对此,翁女士认为小鹏销售存在欺诈行为,当时的承诺完全做不到,要求退一赔三。
小鹏方面尚未拿出切实可行方案
随后,记者和翁女士一起前往当初买车的杭州某小鹏体验中心,面对镜头,该体验中心店长说:“我们是没有办法跟您采访直接对接的,疑问解答的话,我们可以通过后台,由我们公关老师来和您对接。”
稍晚些时候,小鹏汽车方面有人联系了记者,这位小鹏汽车浙江区域体验官徐先生表示,“当时我们去做一个代为咨询,所以当时给到的一个信息是可以上牌,但没有承诺是一定能上牌,后边客户自行上牌的时候,根据政策是不符合的。这个过程当中,销售具体跟她内容的描述,我没办法完全还原。”
面对这样的回复,翁女士表示不认可这样的说法。她强调,她手中的“杭州市小客车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就是门店安排人打印的。该证明文件显示,翁女士的公司获得了杭州市小客车指标,指标获得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指标有效期至2024年9月19日,目前已经过期了。
关于异地公司是否能在杭州上牌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杭州车管所,得到的答复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有指标;第二,在杭州交购置税;第三,购车发票与指标抬头一致。记者认为,翁女士无法在杭州上牌,或许就卡在了购置税缴纳地这一问题上。
翁女士说,“当时在现场的时候,交(购置税)的时候选不到杭州里面,杭州里面根本没有这家公司,他(销售)就说你先交到舟山,到时候网审的时候,给你审过了就可以了。后面交了(购置税)之后,他(销售)就说不行了。”翁女士表示,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会考虑其他途径继续维权。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提车一年多无法上牌的小鹏X9,翁女士还有哪些维权途径?她要求的“退一赔三”能得到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一、销售承诺的“杭州车牌”是否构成欺诈?
翁女士在购车时,销售明确承诺“可上杭州车牌”,并安排代办协助办理。然而,提车后一年多的时间,车辆仍无法上牌,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不能抵税,给翁女士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出行困扰。翁女士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承诺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销售在明知无法上牌的情况下仍作出承诺,并因此导致消费者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涉嫌构成欺诈。然而,小鹏汽车浙江区域体验官徐先生则表示,当时只是代为咨询,并未承诺一定能上牌。这一说法若成立,则可能减轻其法律责任。但关键在于,翁女士手中的“杭州市小客车其他指标证明文件”是门店安排人打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销售承诺的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翁女士主张退一赔三,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销售是否明知无法上牌仍作出承诺、是否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等,都需要由翁女士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会非常重,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政策变化是否可以成为销售误导的免责是由?
销售方提到,翁女士无法上牌是因为“政策变化”。然而,政策变化本身并不应成为销售误导的免责是由。销售作为专业人士,应对相关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并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如果销售在明知政策可能变化或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作出确定性承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误导。
在此事件中,销售是否充分告知了翁女士关于上牌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是否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政策变化时的处理方式,都是判断销售是否存在误导行为的关键因素。同样,如果翁女士要主张销售存在误导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销售在明知或应知政策风险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误导性的承诺。
三、翁女士的“退一赔三”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翁女士在无法上牌的情况下,提出了“退一赔三”的诉求。这一诉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决于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或误导。如果销售确实存在欺诈或误导行为,使得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进而作出了处分决定导致遭受损失的,那么“退一赔三”的诉求在法律上可能得到支持。然而,如前所述,翁女士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或误导。如果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那么这一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本次事件涉及销售承诺与实际履行的争议、政策变化与销售误导的争议以及消费者“退一赔三”诉求的争议。这些争议焦点不仅关乎翁女士的个人权益,也反映了汽车销售市场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加强销售行为的监管、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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