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医药健康资讯)
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生稽罚〔2025〕9号),2024 年 8 月 2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0149),报告载明:检品名称氧(批号:240717);标示被抽样单位百色市蓝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项目【鉴别】项目下化学反应检验结果“氧含量为 97.6%(ml/ml),低于99.5%(ml/ml),不符合规定”。
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 年版第一增补本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氧(批号:24071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
当事人生产劣药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6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氧(批号:240717,规格:10L)1 瓶;
2.没收违法所得 4350.00 元(肆仟叁佰伍拾圆);
3.并处生产劣药货值金额(4400.00 元,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的 1.2 倍罚款,即 120000.00 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上罚没款合计:124350.00 元(壹拾贰万肆仟叁佰伍拾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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