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德镇交警
关于注销部分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作废的公告
经核查,附件所列20名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情形,身体条件已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依据该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二款,我支队已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自附件载明的注销时间起,其驾驶许可终止,驾驶证停止使用,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因部分纸质驾驶证未能收回,现依法公告作废。已注销并公告作废的驾驶证,无论记载有效期是否届满,均不得继续使用,请及时将纸质驾驶证交回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大队。
我支队已依法制作《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因部分人员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予公告送达。相关人员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领取;公告期间实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之日;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注销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8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