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通过USDT(泰达币)交易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4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现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向何某贩卖USDT(俗称U币),并收取现金20万元,现已无法查明涉案钱款去向。经查,被告人刘某转移的20万元系他人被诈骗钱款。
法院审理发现,刘某分多次接单后赴外地交易,行踪遍布多地且停留时间极短,交易时佩戴口罩遮挡面部,事后立即删除通讯记录,这些异常行为成为认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的关键证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1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刘某涉案金额达20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法官表示,此类犯罪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和侥幸心理特征。犯罪分子往往经不起短期高额收益的诱惑,自认为可以逃避法律追究。实际上,虚拟货币交易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协助转移、套现犯罪所得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应警惕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要求快速大额交易、采取隐蔽操作等异常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切勿因贪图手续费或差价而参与来源不明的资金交易。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进行转换、转移、套现等行为,均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严厉刑事处罚。如发现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