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聚焦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与办理规范。
公告明确,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覆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对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非食品类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退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需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公告要求,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若已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 / 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相关税费、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公告对 “原状退运进境” 作出清晰界定:退运商品最小形态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新增配件、部件或经加工、改装,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情形不视为改变原状;退运商品原则上未被使用,仅因试用方可发现品质不良、或有客户试用后退货证明的除外。
在申报材料方面,企业需提交出口申报清单或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滞销退运的,需提供 “自我声明”;因退货退运的,需提供跨境电商平台退货 / 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材料,海关据此办理免税相关手续。
此外,公告强调,企业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