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非法盗采矿产(煤矿)资源典型案例
我局在开展打击非法盗采执法工作过程中,与公安机关搞好行刑衔接。在查处吴某彦位于威宁自治县炉山镇炉山社区中营组住房内一竖井非法盗采煤矿资源。我局联合属地乡镇巡查发现后,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委托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对非法开采的资源量进行鉴定。开采矿种为煤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拓方式为单井筒(独眼井)开拓;非法开采人员:吴某彦。井口位于威宁自治县炉山镇炉山社区中营组。非法开采人员通过挖掘斜井通道到达煤层,人工平巷掘进方式挖掘煤炭和托运,主采一层煤,无通风作业。非法采矿点已形成较大规模的网状结构,巷道错综复杂。经实测,非法开采煤炭1087吨,价值108.78万元,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总额300余万元,涉案资源价值较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及时将该线索问题移送公安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接收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犯罪嫌疑人吴某彦涉嫌非法采矿罪,2025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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