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玩不起?上海,外卖骑手晨间花2元在平台购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未接单途中遇车祸致右肱骨骨折、十级伤残,获肇事方全责赔偿28万余元,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接单前、不在保障时段及已获侵权赔偿不得重复获利拒赔,骑手起诉索赔伤残金3万及鉴定费,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上海徐汇法院,人物为化名)
2024年7月,天刚蒙蒙亮,在上海跑众包外卖的小姜跟往常一样,摸出手机点开接单APP,平台弹出来一个熟悉的投保页面,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一天一份,保费2块钱,点一下就自动扣费生效。
小姜没多想,手指一点,微信扣了2元,页面跳出电子保险凭证,上面写着保险已生效,保险期间显示为当天零时至二十四时,还列明了伤残保额、意外医疗这些常规内容。
可小姜不知道,这份保险真正的“特别约定”,被保险公司悄悄塞进了投保页面最底下、一个叫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附件的超链接里。
点开那个附件,翻到倒数几行才能看到一行小字:本保险仅承保骑手从首次接单起,至最后一笔订单签收完成后一小时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也就是说,按照保险公司内部埋的那条规则,你早上六点花钱买好保险,六点半骑车去等单点的路上被撞了——不赔,因为你还没接单。
悲剧偏偏就在这时候发生了!小姜买完保险,骑着电瓶车往常去的商圈赶,打算先吃口早饭再上线接单,车刚拐进主干道,侧面一辆小轿车闯红灯,猛地撞上他的电动车。
小姜整个人飞出去,右胳膊重重磕在路牙上,当场疼得冷汗直冒,送医后诊断:右肱骨骨折,需要手术内固定,前后治疗花了好几万医药费,养伤大半年没法跑单。
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情构成人身保险十级伤残,按他买的这份骑手意外险条款约定,十级伤残对应给付伤残保险金3万元。
好在交警认定轿车司机全责,经过协商诉讼,全责方向小姜赔偿28万余元,伤好后,小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万元伤残保险金,外加几百块鉴定费。
电话打过去,客服登记了,可没过几天,收到的是一纸《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写了两条,一条比一条让人窝火:
第一条,根据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本保险仅保障骑手从接单开始至订单签收完成后一小时内的意外,您发生事故时尚未接单,不属于保险责任期间,歉难赔付。
第二条,您已从甲方(交通事故全责方)处获得残疾相关赔偿28万余元,再行赔付属重复获利,本公司不承担重复给付责任。
小姜反复翻手机里的电子保单,那张保险公司发给他的保险凭证上清清楚楚写着保险期间是全天,从头到尾没提只保接单时段这四个字。
协商无果,小姜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小姜表示:
第一,保险凭证记载保险期间为全天,所谓仅限接单时段承保实质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在投保主页以显著方式提示,也没对我作明确说明,依法不生效,应按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认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就该赔;
第二,这是人身意外险不是财产险,我身体受损伤获得侵权赔偿不影响向保险公司主张定额给付的伤残金,不存在重复获利。
保险公司仍咬死:我们条款附件里写了限定承保时段,你勾选了已阅读,就视为已知晓;你已经拿过第三方赔偿,再赔就违背保险的损失填平原则。
法官仔细调取了平台投保流程录屏公证、小姜手机端的投保截图、电子保单详情,重点审查了那个“特别约定”到底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结果一目了然,投保主页面仅展示险种名称、保费、基本保额,保险期间限定为接单至签收后一小时这几个字,被折叠进二级附件链接,正文未加粗、未变色、未设强制阅读时间,普通骑手根本不可能注意到。
而系统自动生成的保险凭证邮件和APP内保单详情,同样未将“仅限接单时段”写入特别约定栏或保险期间栏。
法院一审判决核心认定两点:
其一,关于仅限接单时段承保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将该限制责任的内容隐匿于附件深层、主页面无显著标识、无强制阅读、电子保单也无体现,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该限责条款对小姜不生效,案涉保险应按保险凭证载明的期间认定,小姜出险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其二,关于已获侵权赔偿不得重复赔付。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给付保险金,且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第三者赔偿后,仍可向保险人索赔。
骑手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不适用财产险的损失填平原则,小姜从肇事司机处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与本案保险金请求权相互独立,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姜意外伤残保险金3万元及鉴定费用;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