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一通寻常的电话,成了夫妻二人最后的告别。
2025年3月,陕西宝鸡37岁装修工李兆打电话,让妻子王萍送换洗衣服到西安工地。一小时后,李兆从工地坠落深坑,10天后不治身亡。
没想到,130万元死亡赔偿金、3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彻底撕碎了这个原本和睦的家庭。

王萍(极目新闻记者舒隆焕摄)
31岁的王萍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委托婆家处理赔偿事宜,却遭到婆家隐瞒谈判细节。公公取现并转移的上百万元钱款不知去向,王萍母女未能拿到应有份额,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生效后,婆家拒不履行判决,还以上百万元已替李兆偿还生前外债等为由搪塞女方。
目前,王萍仅拿到30957.24元执行款。近日,她已向宝鸡警方报案。眉县法院表示,将核查该案执行情况。
死亡赔偿金引发纠纷
2026年8月2日,记者随王萍来到李兆在西安莲湖区坠亡的工地。一年四个月过去,楼盘已基本建成。这是王萍第一次来到丈夫出事的地方。她心底酸楚翻涌,久久无法释怀。
采访过程中,王萍言语不多,内心积压着诸多苦楚,难以完整、有条理地诉说。王萍的妹妹王艳解释,姐姐精神状况正常,只是老实本分,读书不多,遇到事情不会据理力争,很多委屈都闷在心底。记者依靠王艳的转述,才梳理出事件基本经过。
2015年,家住宝鸡眉县金渠镇的王萍,嫁到20公里外的眉县汤峪镇。和丈夫李兆结婚后的十年间,她生育了两个女儿。平日里,王萍在家务农,照料孩子与公婆;李兆在外做装修工赚钱养家。
2025年3月22日19时40分许,李兆从工地高处坠落至深坑,伤及头部,被送医救治。而一个多小时前,李兆还给家里打过电话,让王萍收拾一些换洗衣服送到西安工地。
2025年春节后,李兆在西安工地干了一个多月,中间只回过一次老家。王萍再次见到丈夫,是在西安大兴医院抢救室外。经过十天的医治,李兆还是不幸离世。
之后,王萍和两个女儿、公婆等5人委托李兆的姐姐、姑姑等亲属与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顺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签委托书(受访者供图)
王萍称,因自己不懂政策法规,加之信任姑姐、姑姑等人,她才同意委托他们与顺隆公司谈赔偿。她辗转得知,其实在丈夫火化后,公公账户已收到100万元赔偿款。数日后,她才从顺隆公司方面看到赔偿协议。2025年4月1日签订的协议约定,顺隆公司承诺的死亡赔偿款,先支付100万元,三个月内再支付30万元。
因赔偿款一事,王萍和公婆闹得不愉快,她一气之下带着女儿搬回娘家暂住。在娘家,她靠在当地干零活挣钱,一天挣100元,但并非天天有活干。
王萍多次向公婆提出分割这笔赔偿款,拿回自己和两个女儿的那部分钱,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请求村干部出面沟通,婆家仍拒绝调解。王萍称,后来公婆直接不在老家住,逃避沟通。
李兆去世一周后,公公提出将李兆银行账户的30余万元存款取出,需要王萍去眉县公证处配合办理放弃继承手续。没想到公公取出这笔钱后,她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钱。这笔钱是王萍和李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作为遗产由李兆的妻女、父母继承,另一半应归属王萍。
王艳怀疑,从种种迹象来看,婆家利用王萍文化低、不懂法,诱导她在一些文书上签字,变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此,王萍才意识到,婆家早有预谋,不想多分给她一分钱。三个月到期后,顺隆公司并未支付剩余30万元赔偿款。王萍被迫将公婆和顺隆公司告上法庭。
儿媳与公婆对簿公堂
眉县法院判决书显示,王萍和两个女儿为原告,公婆是被告,顺隆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法院认为,该案死亡赔偿金分割系共有物分割纠纷。
记者注意到,被告提出李兆的丧葬费为10万元,法院因证据不足没有采信,最终认定丧葬费为54954元。
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王萍和婆婆无法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她的两个女儿和公公可分得。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割上,考虑王萍为原配妻子,有两个女儿要抚养,比例为20%;两个女儿的比例均为21%;她的公婆二人还有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比例均为19%。

赔偿协议(极目新闻记者舒隆焕摄)
关于已到账的100万元赔偿款,除54954元丧葬费外,剩余部分再分割。王萍和婆婆分别分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4016.8元、117816元。她大女儿、小女儿和公公分别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5210元、227706.2元、280297元。
关于30万元赔偿款逾期未付,顺隆公司辩称,王萍和公婆对赔偿款归属有争议,若贸然向其中一方支付,可能面临另一方追偿的法律风险,法院作出明确裁决后再支付。对于这30万元,法院明确,根据上述分配依据进行分割。
2025年12月5日,法院依法判决: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萍公婆向她及其两个女儿返还546933元,顺隆公司向王萍和两个女儿、公公、婆婆等5人分别支付39363.4元、61968.2元、72286.5元、88986.7元和37395.2元。
眉县法院建议,王萍要求公婆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的诉请,可另案起诉。
判决生效十日后,婆家和顺隆公司均未履行判决。王萍向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她从一名辛姓法官处得知,此前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实际对其公婆银行账户冻结的金额只有2177.72元。经王萍和父亲多方打听,他们怀疑婆家在诉讼期间转移了账户资金。
王萍父亲坦言,女儿女婿婚后虽时有争吵,但女婿对王家还是比较尊重,“女婿去世了,我很悲痛。将心比心,亲家失去儿子,肯定也很悲痛。我们家就没有急于沟通赔偿款该如何处理的事。”目前小外孙女在王家生活,大外孙女留在了李家。尽管王萍带一个孩子生活,日子依然过得艰难。
王艳说:“李家没有一个人念及我姐姐辛苦付出的十年,忽视她应有的权益。”
法院收到30万元执行款
财产去向,男方说法不一。8月6日,王萍的公公向记者确认,去年他确实将收到的100万元赔偿款取现,还取走了儿子银行账户30余万元存款。这些钱,除丧葬费外,剩余的钱他全部用于帮李兆还了外债。记者问及是否有出借方欠条,他称,还完钱后已销毁欠条,没有拍照留存。他认为,王萍要分得李兆的赔偿款和存款,就得赡养公婆,否则无权分钱。两个孙女有权分钱,“女儿花父亲留下的钱天经地义。”记者提到,从法律上王萍有相应权益,他改口称:“王萍不把小女儿还给李家,我不再分给她一分钱。”

王萍收到的案款(受访者供图)
李兆的姑姑向记者表示,不想谈这件事。李兆的姐夫张强对记者称,岳父有可能在李兆死后替其还过外债,但外人不知具体金额,“也有可能是他把钱烧了。”
张强表示,岳父身体残疾、岳母患病,今后再无儿子可依靠。因此与顺隆公司谈判之初,婆家担心女方在赔偿上“做文章”,才向女方隐瞒谈判内容。后来女方得知赔偿款为130万元,认为金额过低,想要推翻协议,要求用工方追加赔偿款,两家人因此产生矛盾。两家人又因“争抢”两个孩子发生冲突,矛盾加剧。关于诱导王萍签字,他称谈赔偿与公证都有相应程序和记录。
张强坦言,去年两家人无法好好沟通,只能打官司。至于王萍的权益,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执行。如今这场纷争应由王萍与其公婆协商解决,亲友们不好再干涉。
8月6日,记者从顺隆公司确认,该公司已将剩余30万元赔偿款打入眉县法院账户。几天前,王萍已到眉县法院办理了执行案款申领手续。
对于“替李兆还外债”和“钱烧了”的说法,王家认为这是搪塞之词。王家人表示,没听说李兆生前有外债,就算他生前有外债,死后他父亲替他还了债,法院和警方都能查出来,“这些钱是李兆用命换来的,李家怎么舍得烧掉?”
目前,王萍仅拿到30957.24元执行款,其余上百万元钱款去向不明。近日,她已就此向宝鸡警方报案。眉县汤峪派出所工作人员已通知王艳尽快陪同王萍去做笔录。
截至发稿,记者就此案咨询了眉县法院。该法院负责人未作回复;齐法官表示“无可奉告”,其同事称“30万元赔偿款到法院账户后,会按流程发放给当事人”;该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院方将核查该案执行情况。
律师解读本案关键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王萍具备劳动能力,她婆婆自行举证证明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未获法院采信。因此二人无法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王萍两个女儿是未成年人,她公公达到赡养年龄,因此能够分得这项费用。
根据法院判决,王萍母女三人有权要求公婆返还去年到账的546933元赔偿款,并按比例分得最新到账的30万元赔偿款。该两笔为人身损害赔偿款,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并非遗产;另外30余万元属于李兆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直接归王萍所有,另一半属于李兆的遗产,由王萍和两个女儿、公婆共5名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公婆无权独自取现占有。

公证书(极目新闻记者舒隆焕摄)
民事层面,公婆在诉讼阶段取现转移大额赔偿款与夫妻共同存款,属于恶意处置涉案责任财产。审理阶段虽无强制财产申报义务,但进入执行程序后,该转移行为可作为规避执行的情节,法院可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训诫。
此外,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单次司法拘留最长15日。本案中,法院若采取拘留措施应兼顾人道主义,考虑公婆的身体状况。
刑事层面,若判决生效后,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隐匿资金去向,情节严重的,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公称钱款用于还债且销毁欠条,若无合法证据支撑,属于恶意规避执行。
本案虽属于家庭财产分割民事纠纷,但当中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刑事线索。法院可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当事人也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前王萍是两个未成年女儿的法定第一监护人,爷爷奶奶没有法定优先监护权。即便孩子暂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监护权仍归王萍。若有人以孩子要挟分割钱款,会被认定不利于子女成长,生母有权拿回孩子的实际照料、抚养的权利。本案中两个孩子应分得的钱款属于子女个人专属财产,只能用于孩子教育、生活、医疗等必要开支。母亲和爷爷奶奶都仅享有代管权,不得挪用还债或私自转移。
(文中王萍、李兆、王艳、张强为化名)